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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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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震坤  黄宇 《中国船检》2008,(10):102-103
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相似文献   

2.
孙涌新  袁炳成 《珠江水运》2006,(Z1):171-173
本文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海事案例,就迟延交付赔偿涉及到的迟延交付的赔偿原则;如何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迟延交付的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有关问题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为了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时了解预约保险的新发展,分析英国预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提前、责任期间得到扩展的新发展;同时在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预约保险业出现了预约保险招投标和预约综合保险等新形式。这些新发展将对保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都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二项承运人免责的理由,其上第1项规定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2项规定对于"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王蕾 《航海》2015,(1):16-18
<正>〖提要〗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在未约定交货时间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迟延交付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海商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更加合理地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7.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8.
张虎 《珠江水运》2006,(Z1):147-149
货物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本文即从民法原理出发,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分析在各种情形下货物交付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9.
俞国平 《世界海运》2008,31(1):47-4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分析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目前,危险货物的海运量不断攀升,事故频发,经常造成巨大的人命和财产损失.而且,事故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不易确定承运人或托运人的责任.于是,世界各国都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严格的行政技术性立法管理,预防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鉴于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承、托双方,不仅要把握好普通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与义务,更应该结合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性规范来领悟海商法中有关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袁斌  阮文洁 《水运管理》2008,30(8):24-27
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13.
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定义和类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承担及承运人救济方式角度论述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1)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类型为收货人不明和收货人拒领2种;(2)阐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3)应将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结合适用,以保障承运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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