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蒋溢峰 《世界海运》2001,24(6):35-36
对委付的概念、前提、客体、成立和效力进行了分析,提出委付概念应限于被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义务于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与否不是被保险人获得索赔全损权利的前提;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的要约,委付由保险人承诺而成立;委付客体应包括船舶、货物等;接受委付后,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超出其所做赔付的,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2.
单红军 《世界海运》1999,22(6):24-26
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5):50-51
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海上保险合同十分强调诚实信用,最高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全过程,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所谓保证条款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作出的承诺.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中都有保证条款,保证有明示和默示之分.  相似文献   

5.
正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中除责任准备金外,还包括利润、保险业经营以及订立保险契约的费用,如保险单或暂保单之作成费,保险经纪人之佣金等。《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支付保险费是  相似文献   

6.
卢杰 《珠江水运》2005,(8):34-36
本文通过对委付通知的论述来阐明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下委付的法律意义.具体分析了委付通知的概念,委付通知与推定全损的联系以及在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以及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而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8.
刘怡如 《中国海事》2006,(11):24-27
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9.
张亮 《航海》2015,(2):22-23
<正>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就保险价值较高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基于危险分散原则,通常采取再保险或者共同保险等形式来分担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本案即为共同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件,其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主要保险人的主体身份,即原告是否具有行使全部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本案从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确定了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判断原则。  相似文献   

10.
李伟  匡浩 《世界海运》2022,(3):37-41
<正>[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1.
论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兰 《世界海运》2000,23(2):32-33
委付行为并非传统所认为的是一种单方法行为,而应当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获得全损赔付,将保险标的人武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开始发生转移效力并按全损赔付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2.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13.
朱嵬 《中国水运》2007,7(1):263-264
依传统观点,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英美德法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认为是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14.
<正>〖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既古老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免赔额(franchise),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限度。当两者相遇,共同作用,应正确理解各自法律要义,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使得这项古老的制度迸发勃勃生机,有效维护和促进交易的公正性。一、问题与争议在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向保险人为其所属的A轮投保一切险。事后,A轮与乙公司所属B轮发  相似文献   

16.
与伦敦保险市场不同,我国海上保险市场没有将风险拆分承保的习惯,保险公司通常独立完成对一个风险的承保。订约习惯和流程通常,一份海上保险合同在我国市场下的订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达投保意愿;二是双方就有关保险事项进行洽  相似文献   

17.
姚新超 《世界海运》1996,19(6):25-27
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并未转移给保险,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立请求权,船东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相似文献   

18.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适用200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或2009年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后者规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更早,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程度更大。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且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关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的界限问题,可以从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入手,采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结合我国有关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加以简要分析,认为在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同样有了解并评估风险的义务,否则将可能丧失主张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仅应承担合同后义务,也应承担合同前义务。海上保险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诚信原则有着更高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就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也就要受合同前义务的约束。近几年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讨论很多,但对于合同前义务而言,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一方,且仅仅是告知义务而已,而对于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则鲜有提及。因此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前义务,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如何,以及如何避免极端地强调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而造成对保险人的不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将结合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一些自己看法,与业内人士一起讨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