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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7月1日,被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重要补丁的配套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和千呼万唤中出台之际,曾被国家有关部门赞誉为“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协调发展”,而人民大众和社会各界却对《交强险》的法律地位、国家保监会未经法定听证程序就以行政部门发文形式做出收取高额保险费率决定、部门立法导致《交强险》不仅没有发挥救助弱势群体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交通从业者和消费者经济负担,以及利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强制力为保险机构谋取暴利等问题提出了众多强烈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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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武汉航海(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我国的航运业务激增,船舶油污事件发生的几率也相应地提高。当前沿海或内河液体货物危险品运输实行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呼声很高。本文将对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化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一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通过以上措施,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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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06,(9)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及费率的正式实施.“交强险“的价格、赔偿引起了各方的争议和质疑。以集装箱牵引运输车辆为例:拖头每辆每年保费5660元,挂车2240元,合计7900元。而2006年7月1日前,深圳市拖头(含拖架)购买保险公司四种基本险的全部保费不到八千元,但保额却比“交强险”高出数倍。一个以人为本,以不盈利为原则的险种保费,却比以赢利为目的商业险还贵,那么“交强险”的费率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它的依据是什么?我们想知道,保监会在审批保费费率的时候,有没有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保险费率关乎1.3亿车主的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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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20-25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在原先“商业三者险”基础上的改进。但两者在设置目的、发生机制、归责原则以及操作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颁布之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般法律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程序、归责原则、责任限额等问题仍须进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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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前强制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8(2)
诉前强制调解,并非是对调解结果和整个调解过程施加的强制,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强制启动调解程序,并以程序启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界限.在目的上,强制调解除了具有替代审判的作用外,也被当做一种由国家提供的福利产品,通过在调解中为社会弱势群体增权,实现社会福利目的.由于强制调解在程序保障、调解资源分配及解纷效率方面都具有相对性,须以必要的辅助措施支撑,因而在我国构建强制调解制度应慎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