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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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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事》2014,(9):35-35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为引导国内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对2014年我国上半年国内沿海货运船舶运力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运力情况分析报告发布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解读《公告》发布背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赋予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自201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原油船、成品油船运输市场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暂停了新增经营主体,对不同领域的新增船舶运力实  相似文献   

3.
《世界海运》2008,31(4):52-52
日前,中国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这是对己颁布实施7年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完善。《规定》提高了我国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的准入门槛,强化了对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表示,《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4.
王沐昕 《水运管理》1997,(12):16-17,4
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   

5.
《珠江水运》2008,(7):1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重新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工作。自《通  相似文献   

7.
《珠江水运》2008,(8):66-66
最近,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这是对已颁布实施7年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完善。《规定》提高了我国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的准入门槛,强化了对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表示,《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提升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8.
交通与物流     
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服务业接受检查 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及其服务业核查工作,以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己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均在核查之列。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经营人在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  相似文献   

9.
倪学伟 《中国海事》2011,(5):25-27,31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基本标尺,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基本规范。相关货运合同的签订,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方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所签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水运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承运人追究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信息公告     
《中国海事》2014,(8):79-80
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通知》明确了现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达到两个《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时限,即2014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相似文献   

11.
《珠江水运》2008,(8):18-19
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相似文献   

12.
国内信息     
政策与法规交通运输部下发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下发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依法行政,严格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经营船舶和企业的行为等工作。  相似文献   

13.
<正>《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阶位低于法律,而高于部门规章、省市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管理办法之上位法,是国内船舶运力许可、海事执法、水运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调节国内水路运输行政关系以及部分水路运输民事法律关系。原《水条》颁布于  相似文献   

14.
《珠江水运》2008,(7):22-24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行业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原规定实施7年来,国内航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I临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提升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我部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而我国除《海商法》对国际海上水路运输和沿海水路旅客运输进行调整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内河的水路旅客运输以及港口作业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的。交通部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两规》是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行为的具有很长历史  相似文献   

16.
《中国船检》2007,(1):84-85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航运市场的成果,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7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殷缶  梅深 《水道港口》2012,(5):422-422
本刊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着眼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程序、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政府可采取的必要调控措施等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8.
王飞 《世界海运》2019,(1):10-13
近年来,由于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出于企业经营的需要,一些航运公司的部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而对于这部分船舶的船员配备标准并不统一,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尺度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内外贸兼营的船舶在国内沿海航行时,是否可以配备持有国内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船员,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从当前现状、法律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角度,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差别性配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中国水运》2012,(11):6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20.
王海峰 《水运管理》1998,(3):14-15,13
保价运输作为我国水路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均得到了体现。《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个人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托运人应提出保价物品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将汇总价格添入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并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格0.5%的保价费”。第五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按托运人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保价运输、作业规定》第二条规定:“水路运输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简称“非国家定价货物”)均按本规定办理,但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可不办理保价运输、作业”:第三条规定:“水路运输非国家定价的货物,实行保价运输、作业和不保价运输作业两种方式。均由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自行确定”。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上述保价运输、作业制度,但是,什么是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十分明确。应当说,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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