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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芜湖海事局选择辖区货物运量大、航次流量大,社会影响大的长航凤凰芜湖船务分公司等四家船公司试行行政合同管理模式。海事行政合同的签订,得到了全面履行,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明确规定,海事行政合同尚处于探索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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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韩国某船公司与新加坡一贸易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一批饲料,起运港为新加坡,卸货港为韩国仁川港。航行途中,由于船舶发生故障,被迫到我国A港修理。A港的船舶代理由该船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电话委托,备用金从韩国汇付。当地代理口头接受并安排船舶在港修理的相关事宜。鉴于修理需要,该轮先将货物卸下堆存于码头。后由于修理条件限制,船公司指示该轮开往国内B港修船厂修理(后得知该船公司为单船公司,而该轮开往B港途中已将该船变卖给一家拆船公司拆掉)。此时,租船人即发货人为了维系和收货人的良好贸易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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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装箱运输垒球化的迅速扩展,世界各港口都在积极拓展与之相应的集装箱服务行业。大型船公司在经营集装箱运输中,一般均装备有一定数量的自备箱;但对一般中、小型船公司来说.则难以有巨大的财力来配置自备箱。由此.各种为满足集装箱租赁业务的租箱公司便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笔在船公司从事集装箱管理业务中,与各租箱公司有过接触和合作,对租赁集装箱的合同及其主要条款有以下一些看法,原与同行们一起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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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0,(3):46-47
SHIPMAN 98公布的标准船舶管理合同修订本SHIPMAN 98公布的标准船舶管理合同是BIMCO近年来最成功,也是使用最广泛的专业性文件。SHIPMAN 98标准船舶管理合同新版的代码为SHIPMAN 200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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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务监督管理要点
船舶安全营运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之一,而船公司的海务监管则贯穿着整个过程,需考虑船舶的各方面因素,因而,卓有成效的海务管理是船公司发展壮大的保障,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具体是指监管人员对分管船舶的海务安全监督负责和跟踪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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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协议是堆场经营人与船公司为明确双方对集装箱的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对堆场协议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堆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多样,且随意性较强。实践中,堆场协议文本通常由船公司提供,其中往往包含船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预先拟定的对己有利的格式条款,不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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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运作以后,大批股份制或个体联户船舶迅速发展,船公司管理旧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正在探索过程之中,还未成熟定型。在这管理模式转换过程中,委托经营船公司应运而生,由于其管理的放松和不规范,造成了大量人为因素海上事故。委托经营船公司即受个体联户(或股份制)船舶所有人委托管理其船舶行政事务、按一定费率收取船舶管理费、其船舶经营仍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的船公司。台州现有船公司42家,其中委托经营船公司有37家,占总数的88%。因此提升委托经营船公司船员管理水平,对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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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管理中,“箱位比”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船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TEU总数同集装箱船舶箱位总数的比。船公司为了保证集装箱运输的需求,配备的集装箱数与船舶箱位数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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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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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6):56-56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文件分委会所承担的文件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其中包括不少重点项目:比如船舶闲置标准合同、不定期航运业务标准联营协议、绿色“绿色”拆船合同,以及一系列有关减速节能的条款等。另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已同意与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联手,修订《1993船舶销售合同标准格式》(SALEFORM199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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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形式和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异同点对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作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各国之间的通商贸易日趋频繁,从而使国际海上运输业迅猛发展。海上运输按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相比,不定期船运输具有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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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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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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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船舶建造合同下的适用,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进行评析,阐述船舶建造合同下相对性原则所涉及双方之权利义务,并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进行区分,以期对实务界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