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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强制险最高金额有限,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执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就意味着,交管部门不能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也无权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为防止事故责任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申请诉前保全,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现就搞好诉前保全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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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驾驶员的处置问题常常令事故处理人员左右为难,笔者曾在《现代交通管理杂志》以“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几个问题”为题谈及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处罚问题,但没有引起争鸣,现在此就工业中遇到的问题再次提出,以期重视,更望能出台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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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维护道路交通顺畅和各方利益出发,增设了自行协商简易程序,首次明确了驾驶员“疏散”责任、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做出了新要求,其中限制了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成为新法规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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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便民、利民、减轻基层交通民警工作负担,四川省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使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大为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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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研究》2000年第1期刊载的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叶旭河先生的《试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认定行为》一文,笔者作为最基层的一名交警,在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赞同叶先生的一些观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影响到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加之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都是由公安交管机关依据其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责任认定,再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一次性结案处理;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调解终结,然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刑事负带民事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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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首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该挪车不挪造成交通拥挤的,驾驶入将被罚款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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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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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亭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所作的结论。1988年公安部交管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之为”定性定量的描述,即有无责任是定性,责任大小是定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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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线民警反馈的信息来看,由于各方当事人、不同部门的事故赔偿处理人员在对部分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理解不一致,导致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标准也不尽一致,给事故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主要的原因限于群众自身对法律法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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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正确、准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必须注意把握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定责和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与模糊处理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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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走过了15个年头。跟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有了近20年的处理实践。但是,路权原则的建立并无法理基础,亦没有得到事故立法的认可。已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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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园》2008,(10):102-103
公安部:发布交安新规定8月27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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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友文 《实用汽车技术合刊》2007,(4):20-21
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的重要性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检验指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鉴定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勘测,其目的在于找出车辆故障,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