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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20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法律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有关提高赔偿限额的修正案。该新限额经由默认程序预计将在该修正案通过之日的36个月后于2015年4月19生效。《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专门设定了向船舶所有人索赔的两种赔偿限额——人身伤亡索赔和财产索赔(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损害)。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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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在制定《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CLC》及其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及其1992年议定书之后,又将注意力转向制定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所致污染损害的公约。1996年5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在其总部通过了《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它是继CLC公约、FUND公约之后又一采用严格责任制的责任赔偿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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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3日,《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主持召开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与赔偿国际会议”(简称“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这是进入新世纪后诞生的第一部海事国际公约。该公约继承了以往有关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基本制度,同时又有所创新。傅国民、徐庆岳撰文就该公约的制定背景、制定和通过过程、公约的主要特点进行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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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误扣船之赔偿责任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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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IMO法律委员会(LEG)第109届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至25日在线上召开,主席Gillian Grant女士(加拿大)和副主席Ivane Abashidze先生(格鲁吉亚)共同主持会议。经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法制司、海事局,外交部条法司,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本届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推动《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公平对待海员、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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