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3.
4.
伴随着沉没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以每天5000桶的速度向墨西哥湾"倾吐"原油,造成大片污染,这圆了无数人财富梦想的"黑色黄金"露出了另一副面孔,成为"黑色的魔鬼"。前所未有的灾难正全面考验着美国清理油污能力,同时,也考验着其为此所需付出的财力。更为可怕的是,面对天价的油污损害赔偿,任何单独的责任人都会不寒而栗。此时,一套完整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便显得弥足珍贵。 相似文献
5.
6.
[案情] 原告(上诉人)华东实业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2000年4月5日,华东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中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签订一价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FOB上海,总金额544110美元,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同年4月20 相似文献
7.
由一起货代瞒报的危险品运输案谈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装箱运输中对危险品货物的误报和瞒报会产生极大的事故隐患,近年来由此造成的事故频繁发生,后果非常严重。例如在CM A D jakarta爆炸事故中,损失金额高达2600万美元;即使没发生重大事故,任何一个冒烟的集装箱都会给船舶所有人带来几万或几十万美元的应急处理费、灭火费、返程费、清理费等。比如下面的案例,由于船员发现及时,处理适当,事故避免了,但各种处理费用也达3万多美元。1案情2004年4月,一艘抵达新加坡港的集装箱船正在安排作业,突然大舱内产生大量烟雾,船员检查发现一只普通集装箱正在冒烟,为尽快消除危险,承运人动用了港口设施… 相似文献
8.
[案情]原告: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轮船)被告:三富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富海运)2000年6月8日10:30时,鸿达轮船所有的“鸿达2号”轮在黄浦江吴泾附近棉花仓库码头装货完毕,离开码头掉头向浦东方向驶去。“三富翠玉”轮于2000年6月7日到达长江口锚地抛锚。次日凌晨01:30时,该轮在长江口锚地动车,04:00时引航员登轮,引领船舶进口。2000年6月8日上午,晴天,能见度良好,风向西南,风力约3级。“三富翠玉”轮于10:50时初见“鸿达2号”轮,该轮距“三富翠玉”轮约1000米。当两船相距约500米时,“三富翠玉”轮发现“鸿达2号”轮… 相似文献
9.
10.
11.
中国加入WTO,世界一片欢腾.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有目共睹,到2000年全国的进出口总额达4743亿美元,其中出口达2494亿美元,这决定了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令人欢欣鼓舞.但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有一个问题愈来愈突出--外资航运企业以班轮公会的名义统一行动,联合提价,特别是收取名目繁多的附加费,这一垄断行为使中国货主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利益受损,增加了不少额外负担.为此,中国的广大货主大声疾呼:谁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正>〖提要〗随着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发展,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不断增加,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数额大。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分析危险品罐箱的安全标准、危险品装卸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 相似文献
13.
14.
15.
为探索构建多方联合的国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市场货主选船机制,保障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安全、促进其发展,在借鉴国内外大型石油集团货主选船标准体系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国内外造船机制的5个特点并认为:选船机制的建立应由行业组织主导;当前不具备完全由货主主导建立选船机制的条件,建议构建多方联合的货主选船机制。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交往的日益密切,厦门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两岸试点直航的开始,厦门港在我国经贸尤其是对台贸易的重要地位日渐凸现,也促进了厦门港集装箱业的迅速发展。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从1990年的6万标箱发展至1998的65万标箱,从原来只有一个专业泊位到现在有4个专业装卸公司9个泊位,短短的几年,集装箱生产突飞猛进。 在这几年里,进出口贸易已由当初的高利润发展到现今激烈的竞争产生的微利经营。当初的高利润,令货主们可以不计码头的装卸费用、拖车费用;国内或国外收货人也不必担心货无人要、不愁货卖不出去… 相似文献
1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18.
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案由顺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电器的4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公司)由顺德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该批出口电器由货代公司出具全程货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 相似文献
19.
20.
常言道,水火无情。一场大火不仅会使财产毁于一旦。甚至会夺去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京民大厦如此,央视新址亦如此。上海“11·15”火灾事故导致整栋公寓楼过火。58人丧命。教训尤为惨痛,相关人员和单位自然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如果不辅之以民法方面的救济和保护,烧毁的财产就得不到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