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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航运联盟为主的航运垄断格局已经形成,各国的反垄断法律也对此做出了不同回应.我国《航运法》尚未出台,其他法律对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定也存在模糊的地方.结合航运垄断的不同形式特点,提出我国应以航运垄断的协议类型为基础构建并完善航运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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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际航运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介绍,引出以欧盟、美国为例的国际航运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新发展。针对我国航运领域反垄断豁免规则的立法现状,提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新发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我国航运立法应正确审视我国航运经济现状,为确保航运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及其水平的提升,落实反垄断豁免制度;同时长远考虑我国航运法制立法走向,将承托双方的利益平衡作为航运法制价值取向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航运经济发展成熟之际,取消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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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的变化与国际航运立法的发展,联营体取代班轮公会成为班轮公司间合作的主要模式。为了帮助我国航运业在日益明显的航运联盟趋势中找到发展契机,对航运联营体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全面回顾,并分析其获得反垄断豁免的现实原因。当前航运市场上地达联盟、G6联盟、CKYH―长荣联盟三大航运联营体与马士基集团四家独大的格局已经形成,我国要想在新一轮的航运企业洗牌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紧跟国际立法与市场发展趋势:加强法律规范,建立严格条件的豁免制度;加强企业合作,提高企业运营绩效;调整船队结构,改善运营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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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运竞争法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航运领域的垄断组织,揭示出其对航运经济发展特殊的“两重性”与欧美航运竞争法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为出发点,论述我国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之处,提出建立我国完整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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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航运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一直重视航运立法,制定了(1916年航运法》、《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1936年商船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1970年商船法》、《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4年航运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等数十部法律和不计其数的法规、规章、政策。研究美国航运立法,对于加强我国相关航运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航运管理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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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了班轮运输业的四大垄断形式,简要介绍了主要航运国家的反垄断豁免规制,分析了反垄断豁免的利弊,预测了反垄断豁免的演变趋势,提出了对我国发展班轮运输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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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GATS中市场准入条款对海运业的调整,就外国航运企业在我国的商业性存在和沿海运输权问题,对我国正在起草的》航运法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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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类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结合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和P3联盟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在航运竞争法视角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应注意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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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经济中的反垄断立法及反垄断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和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弊端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的法,此可谓狭义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还规定有法律的适用除外,即规定有促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范,此可谓广义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都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亦即反垄断并非反对或曰禁止一切垄断。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竞争领域的运用,包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国际航运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豁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范的国际航运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具体包括: (1)私人垄断:相当于经济学上的辛迪加和托拉斯,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其他事业者的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而卡特尔是竞争者通过共同限制价格、数量和技术来支配市场)。私人垄断的行为形态包括排挤行为和支配行为两种,其市场效果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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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受到致命打击——欧盟确定取消时间表美国跟进回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多年审议,欧盟最近宣布,决定从2008年10月18日起撤销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这标志着世界上唯一的垄断行业将成为历史。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MarineCommission-FMC)主席StevenR.Blust于2006年10月19日也同"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AntitrustModerniza-tionCommission-AMC)讨论了现行航运法是否有必要给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FMC委员长JosephE.Brennan在其提供给AMC的一份建议中提到,FMC并不站在坚持给与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立场上,而且认为反垄断豁免权再也没有必要存在了。集体定价只会导致航运价格高昂,并且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欧盟竞争事务总司(DirectorateGeneralofCompetitionfortheEU)司长FabriziaBenini在给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提交的一份建议书中指出:欧盟结束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将使欧盟的航运价格变得更加便宜,更重要的是使欧盟航运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处在平等竞争的地位。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作出回应说:美国在这方面已落后于欧盟,我们对美国FMC对协调所有班轮协议和禁止班轮公会滥用集体定价权的能力也存在疑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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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关船员灾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韩国船员法》及《韩国船员保险法》。这些法律根据不同标准从灾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及补偿范围等方面对船员的灾害赔偿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的一些制度很值得我国船员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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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钟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6)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改革法》不再要求班轮公司将自己的运价本向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代之以将运价本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自己的网页上予以公布,以供公众查询。《改革法》还在《航运法》规定的除外商品(exempt commodity,即以前所称的“免登商品”,因运价不再需要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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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承认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合法性,但仅仅是在《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中做了简单的规定,在整个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尤其是登记制度方面缺乏完整的立法。就新近颁布的《物权法》而言,尽管也进一步从基本法律的角度肯定了以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仍然没有完善。因此,笔者根据当前造船市场的状况,并结合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中不同于一般的船舶抵押登记的问题做以探讨,以期这些方面的完善为我国造船业的融资提供通畅的法律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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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美国1990年《油污法》和加拿大《航运法》等法律,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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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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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5)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