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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在对原告XX公司损失进行理赔时,扣除了"白鹭一号"船的残值12800元,是否应认定"白鹭一号"船包括尾挂机在内的残值部分应属原告所有;接受委托从事的公估行为,被委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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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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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渔工险本意在于保护渔工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名不副实。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称系雇主责任险,而非渔工人身险,且手续过简,仅出具收款凭证,不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无保险合同仅存一张交费凭证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该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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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在对合同条文出现两种不同解释时,应采取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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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了保险人其已放弃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仍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追认。2.按《海商法》规定,即使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追偿不能,保险人亦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案情]2009年4月6日,韩国S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了卖方为韩国S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货物为M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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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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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保险事故后,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于保险赔偿金的金额),雇主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后,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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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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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全部或部分由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债务承担成立以后,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为的瑕疵而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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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作面临的海上风险极高,作为对价,其工资福利相对陆地一般工种较高。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产生和发达,船员工资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并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际增加,但相关的劳动争议也因而增多。船员和用工单位在选择这种用工方式时,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欠薪,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此款,但如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即要再支付一次工资。又如用工单位未实际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致使船员未实际受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即因此种纠纷成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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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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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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