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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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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海运》2016,(3):54-55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确认当事双方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应以合法有效的投保单、保险合同为准,要审查投保单、保险合同是否要素齐全,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缺席审判,但并未构成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可。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仍需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相应的审查,包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以对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2.
《世界海运》2017,(12):50-51
<正>[提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或者与保险单内容不尽一致的,应综合投保单、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其他条款综合考量,一般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案情]原告:A(A系自然人)。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A诉称:2016年8月4日,原告运输一批大米从辽中经营口港至上海,原告在保险公司为当日运输的大米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相似文献   

3.
王蕾 《世界海运》2012,35(6):51-52
<正>[提要]在对原告XX公司损失进行理赔时,扣除了"白鹭一号"船的残值12800元,是否应认定"白鹭一号"船包括尾挂机在内的残值部分应属原告所有;接受委托从事的公估行为,被委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5,(9):50-52
<正>[提要]法律上的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存在债权转让行为的情形下,保险费能否自保险赔偿金中抵销?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5,(12):46-50
<正>[提要]非目录散户装货物未得最佳积载,遇海上风浪后的船舶操控不善引致的船舶翻沉,属于银发[1994]328号船舶保险(格式)全损险中"其他海上灾害"情况,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海上灾害的特征:1.搁浅、碰撞和触碰属于海上灾害;2.承保的海上灾害不以搁浅、碰撞和触碰为限;3.保险人承保的"其他海上灾害"应是与搁浅、碰撞、触碰相类似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巨乐 《世界海运》2014,(4):39-40
保险公司设立渔工险本意在于保护渔工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名不副实。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称系雇主责任险,而非渔工人身险,且手续过简,仅出具收款凭证,不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无保险合同仅存一张交费凭证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该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8.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12,(9):47-48,50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在对合同条文出现两种不同解释时,应采取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9.
正[提要]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了保险人其已放弃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仍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追认。2.按《海商法》规定,即使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追偿不能,保险人亦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案情]2009年4月6日,韩国S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了卖方为韩国S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货物为M棒  相似文献   

10.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11.
<正>[提要]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保险事故后,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于保险赔偿金的金额),雇主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后,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  相似文献   

12.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3.
《世界海运》2016,(12):45-48
<正>[提要]1.为承运人提供堆存服务的人,即使所提供的服务中包括运输服务,其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是承运人的受雇人。其与货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赔偿货方货物损失的义务。2.海运承运人之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疏忽,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明知而轻率,更不能被认定为是海运承运人的明知而轻率。即使是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明知而轻率,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  相似文献   

14.
<正>提要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全部或部分由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债务承担成立以后,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为的瑕疵而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5.
陈铁强 《世界海运》2013,36(1):55-56
船员工作面临的海上风险极高,作为对价,其工资福利相对陆地一般工种较高。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产生和发达,船员工资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并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际增加,但相关的劳动争议也因而增多。船员和用工单位在选择这种用工方式时,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欠薪,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此款,但如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即要再支付一次工资。又如用工单位未实际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致使船员未实际受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即因此种纠纷成讼。  相似文献   

16.
黄颖 《世界海运》2011,34(8):46-48
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7.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7,(6):40-45
<正>[提要]海上建设施工尤其是码头建造过程中,由于其施工环境位于海上,其建设过程中要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发生争议时如双方不能补充协商,就为纠纷埋下了隐患。确定违约责任,裁判者首先要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维护正常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次,还要考虑施工当时的情况及变更因素,合理采纳证据,平衡利益和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7,(10):52-56
<正>[提要]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合同内容来判定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还是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运单能否证明存在另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取决于收货人是否是承租人。三、用运单和磅单载明的数量之差未必能证明货物在出租人/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了短量。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7,(3):54-56
<正>[提要]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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