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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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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晨宇 《集装箱化》2020,31(6):21-24
正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1])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桂香 《集装箱化》2003,(10):26-27,15
1 滞箱费概念的界定 滞箱费就是指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用,一般按日计算其额度。根据集装箱超期使用发生的时间段的不同,可以将滞箱费分为以下几种: (1)滞期费——是指进口集装箱自卸船次日零点起,至货主将空箱还至承运人指定堆场止的时段,在货主享受了承运人允许货主的免费用箱天之后,按承运人规定的滞期费率应收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相似文献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国军 《集装箱化》2014,25(2):26-29
滞箱费纠纷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常见纠纷。由于理论界对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滞箱费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从集装箱使用合同的性质入手,以海事审判实践为依托,对滞箱费的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论述,以期为明确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一、危货海运合同承运人的民事权利 1.承运人拒绝运输危货权 海运危货之第一要务就是安全.若不能达到安全运输危货之目的,海运危货合同将不仅不具有任何值得称道的价值,反而还会产生有损财产及生命的后果.  相似文献   

6.
张建琛 《航海》2007,(4):36-37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7.
谢玉军 《中国水运》2007,7(3):261-262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相对于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在对方违约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运输中的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害时,有损失的人(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能起诉的人却没有损失。所以保障第三人权利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英国有一句名言,叫做“救济大于权利”,即如果权利被侵犯得不到救济,那权利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本文就英国法下第三人的诉权作了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黄西武 《中国船检》2008,(12):94-95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相似文献   

9.
《水运文献信息》2006,(3):26-26
对于不具有运输许可证下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简称《解答》)第13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定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再次重申并明确强调经营许可对商业合同行为构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为有效防范船栽镍矿石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多起承载镍矿石船舶的倾覆事故,分析镍矿石原产地情况,提出船舶载运矿石事故防范措施:托运人在装货前,应尽早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供与货物相关的所有信息及证明文件,以保障货物装船、运输及卸载安全;承运人应始终恪尽职守,监督装船作业,在发现货物状况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时,应及时拒绝或停止装载货物,并委托符合资质的检验员代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从源头抓起,明确租船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尽力规避风险,以保障船舶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邮轮旅游实践中不存在一体性的"邮轮合同",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不符合混合合同的特征对于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分别加以认定旅行社包销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之下,邮轮公司不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仅具有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不构成公共交通经营者邮轮公司在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属于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应包括旅客岸上观光期间旅行社既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吴权道 《集装箱化》2018,29(7):24-28
正(续第6期第26页)2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载明将载于舱面且实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舱面货运输下的责任制度依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自《汉堡规则》开始,国际公约对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均作出特殊规  相似文献   

14.
盛冰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50-2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很不统一,一方面有三个同时生效的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存在且同时作用于该领域,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或制定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导致了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识别上的困难和冲突,本文通过对承运人定义的比较和对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下"各类人物角色"的分析来试图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常用的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16.
1集装箱箱位租约下责任限制主体根据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为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我国海商法采纳了1968年议定书的规定。毫无疑问,作为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时,只要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不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当然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好处。 但问题是,在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箱位  相似文献   

17.
在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的出运中,签约方将其与船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转让服务合同是指签约方将自己在服务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转卖给其他人。转让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方难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箱量,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转让服务合同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也一直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之一。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来说,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防止被卷入签约方转让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之中,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货主转让服务合同的现象,笔者现就如何对无船承运人转让合同采取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根据美国法律,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是介于发货人  相似文献   

18.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4):8-10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也可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结合工程实际,应用有限元软件MIDAS/CIVIL分别建立杆系有限元模型和空间实体模型,对大悬臂、多腹板、宽箱室变截面箱梁在对称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滞效应、偏载作用下的腹板受力不均匀效应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截面上下翼缘剪力滞效应较为显著,按规范提供的有效翼缘宽度折减计算不能完全包络剪力滞效应的影响;同时,箱梁的偏载效应从跨中至支点方向逐渐增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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