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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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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寺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寺庙的改扩建二期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内容为东、西厢房,钟、鼓楼,天王殿五个单体结构,建筑面积为1208m^2;工程承包范围系土建、园林古建、安装和室外总体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之后,甲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油漆部分分包给案外人丙施工,并与丙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东、西厢房,钟、鼓楼,天王殿油漆部分。  相似文献   

2.
<正>1案情简介1999年10月20日,原告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A公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A公寓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开工日期为1999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0  相似文献   

3.
<正>1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2月10日,A建筑公司与B单位签订《XX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包施工XX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改建工程")。A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03年4月将该工程某一段分包给C建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8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某大厦改建工程;合同总工期240日历天;暂定价款为1780万元人民币。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中第33.2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扫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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