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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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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钺 《水运管理》2004,(2):22-25
一、 每年从南美地区运往东南亚各国数以千万吨的大豆,在给进出口国家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承运大豆的远洋运输承运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些承运人往往会因为运输这些大宗货物而承担高额的赔偿.  相似文献   

2.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给国产大豆产业带来的冲击,我国将以东北和内蒙古为突破口,用5年时间使国产大豆的单产和含油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使绿色、有机及特种大豆出口初具规模,以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这是农业部副部长刘坚日前在全国大豆产销衔接会上表示的。  相似文献   

3.
沈滨 《天津航海》2002,(1):33-34
最近几年来,巴西黄豆以它的价格合理等因素颇受许多中国用户的欢迎。这致使巴西黄豆向中国的运输量也大幅度增加。这些从巴西运来的黄豆大多数都能在卸货时保持良好的状况并被收货人接受。但随着运输量的增加,也有一些大豆在中国港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灭失,给收货人带来损失。因此,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就此而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案件也不断增加。本文对该类货物的损坏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技术推动的信息革命使得物流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飞跃,无车承运人模式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从文献研究出发,总结了无车承运人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从市场数据和现状分析出无车承运人模式的行业痛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四川省南充市无车承运人物流模式的发展路径,以期为南充建设“成渝经济副中心”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5.
刘慧 《集装箱化》2007,18(6):20-23
3废除班轮公会一揽子豁免的影响 3.1经济方面 委员会推断废除一揽子豁免将给欧盟行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尤其在运输价格、班轮运输服务的稳定性、欧盟班轮运输业的竞争力以及小型欧盟班轮承运人等方面。  相似文献   

6.
张波 《水运管理》1996,(11):32-33
“CY to CY”条款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如何防止“洋垃圾”进口张波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有一种交接方式是“CYtoCY”(ContainerYardtoContainerYard),就是“场到场”。承运人在起运港集装箱码头内集装箱堆场接受整箱货,...  相似文献   

7.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4):8-10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许多承运人将从今年开始蒙受损失 去年,承运人原本以为,可以通过减少跨太平洋船运来避免运力过剩。因为这一航线的回程运载量有所下降,承运人可以将他们新的超巴拿马型货船投入到增长强劲的亚欧贸易中。但是到了年中,世界经济开始衰退,导致需求下降,亚欧航线的运载量增长减缓。运力过剩和利润率下跌使得所有承运人开始在该航线上遭受损失。这同时也意味着,他们的大型货船无用武之地了。  相似文献   

9.
《中国远洋航务》2009,(2):47-49
许多承运人将从今年开始蒙受损失 去年,承运人原本以为,可以通过减少跨太平洋船运来避免运力过剩。因为这一航线的回程运载量有所下降,承运人可以将他们新的超巴拿马型货船投入到增长强劲的亚欧贸易中。但是到了年中,世界经济开始衰退,导致需求下降,亚欧航线的运载量增长减缓。运力过剩和利润率下跌使得所有承运人开始在该航线上遭受损失。这同时也意味着,他们的大型货船无用武之地了。  相似文献   

1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经由海路运至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它在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航运电子市场精确定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航运市场中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提出了精确定价是在当今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承运人最合适的定价形态,分析了精确定价及其条件.指出了在航运电子市场巾,承运人应从托运人的偏好、差异化的航运服务、单独付帐和避免托运人套利等4个方而对航运交易加以控制,从理论和实例2方面阐述了采用价格差异(精确定价)策略对承运人所带来的收益,在得出航运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承运人制定精确定价的5个步骤。从而为我国航运企业制订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徐明英 《海运情报》2010,(8):20-21,19
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零运价、激烈的市场争夺战和与日俱减的货运需求都令中国/日本及中国/韩国班轮运输面临巨大压力。然而,这两条航线的长期市场前景似乎依然相对健康,且即便为当前不利的市场大环境所累,远洋承运人仍可在此挖掘出新商机。从事中日航线运输的承运人从市场开发中受益尤其显著。  相似文献   

13.
大豆进中国     
作为当今世界第四大大豆产地,中国的大豆产量仅次于美国、巴西和阿根廷。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强劲的国内需求成为中国大豆产量不断增长的推动力。但与此同时,中国对于进口大豆的依赖程度也在快速提高。  相似文献   

14.
大豆进中国     
《中国远洋航务》2008,(11):24-24
作为当今世界第四大大豆产地,中国的大豆产量仅次于美国、巴西和阿根廷。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强劲的国内需求成为中国大豆产量不断增长的推动力。但与此同时,中国对于进口大豆的依赖程度也在快速提高。  相似文献   

15.
王洁芳 《中国港口》2009,(4):10-10,22
4月7日.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沪举行联席会议。代表们在会上互相交流了各自协会的建设情况以及心得体会,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金融风暴给我国水运事业带来的冲击和危险,共同探讨了相关专业协会如何抱团取暖,联手应付金融风暴的对策问题。会议本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反映诉求,维护行业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的核心主旨进行。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副会长邢德彰主持了本次会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相关领导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相似文献   

16.
单红军 《世界海运》1999,22(4):20-22
ISM规则已地1998年7月1日如期实施。ISM规则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其管理的程序化,文件化和规范化,是对传统船舶安全管理的一次质的飞跃,从已有的导致ISM规则产生的案例中不难发现,ISM规则改变传统船舶安全管理模式使船东受益的同时,也给船 东依据现行海事法律享有的权利带来一定的冲 承运人丧失单位现任限制和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为主线,探讨ISM规则对船东作为承运人时其依据行现海事法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一个国际案例,分析了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性质和赔偿范围,判定其法律性质,需从责任性质、责任依据、责任后果和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之不同,来区分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从而认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18.
巴西植物油行业协会(Abiove)表示,目前巴西2006—07市场年度大豆出口登记已超过今年预计出口的2,520万吨。截至12月15日,巴西大豆出口登记为2,780万吨。出口登记是约定出口量,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的最终年出口量。Abiove表示,巴西2005-06年度大豆产量为5,570万吨,为最高的私人预估。多数产量预估都在5300万吨左右。目前大豆已完成全部收割。巴西目前正在种植2006-07年度新作大豆,用于2007-08市场年度销售。Abiove报告称,目前巴西大豆出口登记量高于过去5年水准,冈持续有来自欧洲和亚洲的国际需求。Abiove表示,巴西2006-07年度大豆压榨量为2,810万吨,高于上次报告的2,780万吨,但仍为三年来的最低压榨水准。巴西2006-07年度豆粕出口登记量增至1,250万吨,两周前为1,200万吨。Abiove此前预估巴西2006-07年度豆粕出口将为1,240万吨,为四年来最低水准。巴西已经失去了豆粕市场份额,因巴西的税收规定有利于大豆出口,且受来自阿根廷的竞争压力以及中国大豆压榨量提高的影响。截至12月15日巴西豆油出口登记持平于240万吨,为自2002-03年度以来最低出口登记量,当时出口登记量为200万吨。Abiove维持2006-07年度巴西豆油出口预估在2002-03年度以米的最低水准220万吨。截至12月15日豆油出口登记量占Abiove出口预估的110%,2005-06年度同期为107%,2004-05年度同期豆油出口登记量为122%。巴西是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大豆生产国。[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荚振坤 《航海》2007,(3):29-31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问题。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过程中,承运人仍可以享受免责。从免责主体方面而言,只要构成海商法上的承运人,即有权主张火灾免责,无船承运人也不例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  相似文献   

20.
张哲辉  曹宇 《中国水运》2007,5(10):224-225
多式联运下,经常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之后向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实践中,区段承运人通常会以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或者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而逃避责任,这就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带来了麻烦。本文拟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现有制度下识别"承运人"与"代理人"的各种标准,最后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办法,以期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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