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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经营人概念、船舶经营人责任等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容易对船舶经营人的内涵、外延和责任等认识混乱。以船舶经营人性质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准确识别船舶经营人,有利于防止真正责任人逃避责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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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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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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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如果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在签发提单过程中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则不应追究其因签发提单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