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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海事局为《燃油公约》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进入正常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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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启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旨在建立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整合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规定,以解决我国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的严重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对目前实践中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探讨亟须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该办法应重点修订的地方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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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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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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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航运史上,记录在案的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与巨额损失。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逐年激增,我国对溢油污染的危机感日重,防范意识不断提升。200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陆续公布了两批“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该名单的出炉,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油污损害赔偿能力上提供了支持,也为我国水域环境形成了强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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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应与溢油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分摊风险、弥补损失的保险本质属性及强制险的公益属性决定的。在保险人未对溢油船舶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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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7)
制订经过1969年11月10~2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海上污染损害国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由于按照《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不可能向油污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全部的赔偿,而且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实行按缔约国港口接收货油量进行摊款的办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对其所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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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随着一些代表团向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73届会议提出建立燃油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机制的提案后,就已经开始本公约的起草工作。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的制定、生效,使得油污受害者在遭受船载散装货油污染时,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然而,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并没有解决船舶燃油污染问题,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越来越大型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