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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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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2.
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南非近年来以其宽松快捷的扣船制度,一举成为扣船申请人的“梦中天堂”,却让中国国有船东谈扣船而色变,几乎束手无策,令人头痛不已。南非的船舶扣押制度到底有何特别之处?为何中国国有船舶屡屡在南非遭遇飞来横祸般的扣押而目前尚无完善的应对之策?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避免无辜船舶在南非遭遇扣押?  相似文献   

6.
船舶活扣押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船舶活扣押概述 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7.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9.
高源 《中国水运》2007,7(6):244-245
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0.
《世界海运》2015,(10):50-52
<正>[提要]扣押船舶在海事海商案件中非常普遍,然而在扣船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中上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如船舶登记机关记载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当事人申请扣押登记所有人船舶,如船舶为实际所有人占有并支配,应予扣押。限制船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应区分适用海诉法和民诉法。[案情]原告D公司与被告H公司之间形成船舶供油合  相似文献   

11.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论诉前扣船     
张波 《天津航海》2001,(4):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最高法院1994年7月6日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该法的实施为实施诉前扣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诉前扣船的意义、诉前扣船的实施,错误申请扣船及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突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13.
周继红 《珠江水运》2006,(12):37-39
一前言在目前的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债权人留置后的船舶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扣押,如何解决?”或者“扣押中的船舶留置权人因债务到期行使留置权,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14.
媒体     
《中国远洋航务》2016,(10):10-10
全球燃料服务公司向巴拿马海事法庭申请扣押7500TEU的Hanjin Baltimore号(2005年造),要求获得超过100万美元的赔偿。这艘船目前停泊在巴拿马运河太平洋入口外。巴拿马的海事律师们认为该国可能会成为韩进相关案件的起诉地,因为韩进是运河的主要客户,而且当地的两家海事法庭常倾向于扣押船舶。韩进已在部分国家申请了破产保护,但在巴拿马未有类似申请。海事律师Francisco Linares说:“我本猜想会有更多索赔案,毕竟巴拿马是扣留船舶的理想之地。”Carreira-Pitti Abogados律师Remy Carreira-Francesci则说,除了船舶扣押,申诉人可就货物权益等问题申请法律救济,比如追回被困在韩进船上的货物。除此之外,对于不在巴拿马水域的船舶也有一些举措,比如申诉人在巴拿马可申请一种“flag arrest”程序,即无论该船身处何处,律师都会确保对船舶禁用巴拿马注册。在韩进管理的89艘船舶中大部分都属于巴拿马籍。律师称,这项程序很有效,因为禁止船舶注册将吸引持债银行的注意力。  相似文献   

15.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16.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17.
浅析船舶避碰中的“背离行为”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针对船舶避碰中的“背离行为”,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责任”,对“背离行为”的法律性质、条件、时机及其应遵循的原则作了系统的分析;并对“责任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由杨良宜、林源民编写的《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一书,最近已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较系统、全面地介绍了船舶买卖的实务和法律,内容包括船舶买卖合同条款分析、拆船买卖、海事优先权、船舶扣押与诉讼保全和船舶买卖融资等,此外还有一个二手船买卖实例分析。该书的附录还收录  相似文献   

19.
南非是一个美丽的国度,但绝非是船东的天堂,特别是对于中国国有航运企业。在南非,关于扣船的规定非常宽松,共有30多种海事索赔,可以导致扣船。其中关于扣押“关联船舶”(Associated ship)的规定,更使得南非扣船法律令世人关注。1999年以来,中国国  相似文献   

20.
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使船舶融资租赁人面临由于船舶特有法律制度带来的特殊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应该从对租赁物——船舶采取的一般民事保全措施或海事请求强制措施的角度入手,对于采用何种措施,实践界和理论界并无定论,争论比较大的法律问题便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自己名下的船舶采用强制措施",本文指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将租赁物作为财产保全请求或者海事保全请求的担保财产请求法院扣押相关证书,防止租赁物被拍卖变更产权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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