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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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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沿海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需要澄清和认同的法律问题。货物所有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输出运货物手续,很少有谁来关心运输关系和诉权等,如何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或有其他损失的发生,那么托运人要面对的问题是货物运输,认是承运人,认要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作为收货人的一方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依据运输合同起诉?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珠江水运》2004,(1):4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  相似文献   

3.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5.
已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服务合同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服务合同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如果说过去船公司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有良好收益的运价基础上,将托运人从其他承运人那里吸引过来,或是在托运人愿以保证大量具有吸引力的货物,来换取比运价本更低的费率时,才向其提供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6.
张虎 《珠江水运》2006,(Z1):147-149
货物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本文即从民法原理出发,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分析在各种情形下货物交付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7.
钟明 《中国船检》2005,(7):68-69
案情2001年9月,广州市黄埔东粤铝厂(以下简称东粤铝厂)委托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10000吨氧化铝。此后,东粤铝厂与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港明实业)订立购货协议,约定将该批货物转让给港明实业。2001年11月4日,涉案货物由“马太”轮装载运抵连云港。同  相似文献   

8.
王琦 《天津航海》2003,(2):41-42
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货物交付法律关系中承运人担负的一个重要义务,也是承运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由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服务,但是单纯的位移显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全部目的,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取货物的人也是同等重要的。  相似文献   

9.
朱强 《水运管理》1999,(2):24-25
1997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  相似文献   

10.
在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正面,往往有一栏载明“通知方”(NotifyParty)的信息。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提单上“通知方”一栏中所载明的人发出货物到港通知。实践中,货方与船方在此环节经常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11.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12.
郑溶 《中国水运》2007,7(5):243-244
从德国法视角重新划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揭示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即货物在特定时间段经由海路发生空间上的变动。此外,从承运人两项基本的义务出发,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确地定位为承揽合同,有助于合理地厘定承运人的责任、深化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15.
徐曾沧 《中国船检》2003,(10):68-69
国内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云南带柄辣椒干;货物总价为CIF洛杉矶1.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托收。甲公司作为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深圳盐田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承运人丙公司向甲签发了指示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美国乙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到当地银行付款赎单。  相似文献   

16.
张亮  周萍 《航海》2009,(1):36-37
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水路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当事人在实践中却常常不遵守该规则,从而引发大量纠纷。笔者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遵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进行实务操作,规范水路货物运单的签发,以防范相应风险。  相似文献   

17.
闫洪柱 《中国港口》2003,(1):30-31,6
<正> 由于港口交通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港口货物作业实行合同化管理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事情。2001年1月1日,交通部根据《合同法》颁布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其中合同部分是“新两规”中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认识到“新两规”作为部门规章的局限性。从它的一些条款看,所包含的港口业务内容还不是十分的完备,特别是对关于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的规定较少,涉及的条款也比较笼统,因此,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合同又不能完全依照它而签定,这就要求我们集装箱码头从业人员在正确实施“新两规”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合同法,努力钻研集装箱码头业务,在实施集装箱码头货物作业合同过程中,力争做到合同种类齐全,内容全面,使签订合同双方满意,通过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集装箱码头经营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8.
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1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孙涛 《航海》2010,(1):19-20
<正>在集装箱运输中,从办理货物的托运手续开始,到货物的装船、卸货直至货物交付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在海运贸易的各个环节中起着货物交接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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