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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象,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有其特殊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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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一处杂草丛生的废弃营房,找到那辆藏匿在草丛中的可疑轿车时,几天来苦苦侦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终于现出端倪!老翁之死8月10日晚8时10分许,家住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大泉村的王老汉步行去其儿子家。当其横过村中的327国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将其撞倒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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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凌晨5时许,奎屯农七师奎车公路28公里北42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经过缜密侦察和连续三昼夜的奋战,一举将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抓获,此案成功告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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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籍司机套用他人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办了一个A2驾驶证跑长途运输。6月24日,当他驾车行至广西贺州信都路段时,因路况不熟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并找被套用人替罪,案件扑朔迷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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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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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名县醉驾司机曹某因肇事逃逸致母女2人身亡案宣判,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3日晚9时许,大名县大街乡前东门口村村民曹某酒后驾车与其朋友苗某、宋某、董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在行至该县北京路一路段时,撞上相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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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新华网发布了一则消息,题目是:<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仅一步之遥>.文章说:"北京司机李世民因交通肇事伤人,原本最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成了故意杀人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处其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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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车使用肇事谁担责?案情:张某在购进一批建材时,将刘先生的货车借去使用。结果在运货途中一拐弯处将路边一骑车人李老汉撞成植物人。经公安交警现场认定,张某属于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险"内赔偿后,仍有10余万元费用需要赔偿。而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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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8策的管理逻辑在于制止损害成因的形成,是事前的避免,它以保障相对人的基本利益解开治与超的死结,做了从不敢超到不能超,直至管理者不敢不作为的完整设计。2014年9月16日上午,一辆满载建材的牵引列车在张家口失控冲上公交站,致8死4伤,警方公布的结论是,列车的制动失灵。当晚,一列牵引列车为逃避超载检查,连撞12辆汽车,致3死2伤。这是1天之内见诸媒体的2宗重型车肇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报道,再次引起网上对汽车"两超"的热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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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2年6月12日,合肥绕城高速合淮阜方向发生8车追尾交通事故,有2人死亡。2012年6月9日,亳州市宁洛高速公路安徽亳州蒙城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致11死,59伤。2012年6月6日,合淮阜高速公路长丰段发生客车车祸后侧翻,致3死,47伤。案例分析:在大多数驾驶员心中,高速公路路面平坦、路况简单、车速高,比在闹市开车省心得多,但实际上,高速公路由于交通流量大,车辆行驶速度快,惯性冲击力大,遇到紧急情况时车辆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车毁人亡。如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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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5月的一天,朱某驾车行至某加油站附近,因过度疲劳,车辆驶入左侧行车道,将行人王某撞倒并碾压,致其重伤。朱某及时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当得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逃离医院到外地躲避。不久前,朱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朱某违章驾驶,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请问,朱某将王某送到医院后逃跑的,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读者张国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