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使船舶融资租赁人面临由于船舶特有法律制度带来的特殊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应该从对租赁物——船舶采取的一般民事保全措施或海事请求强制措施的角度入手,对于采用何种措施,实践界和理论界并无定论,争论比较大的法律问题便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自己名下的船舶采用强制措施",本文指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将租赁物作为财产保全请求或者海事保全请求的担保财产请求法院扣押相关证书,防止租赁物被拍卖变更产权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3.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 条规定:“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若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能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冻结与之相关的财产。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先行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与资金,只有在玛瑞…  相似文献   

4.
袁雪  储婷婷 《水运管理》2012,34(2):38-40
基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的现状,分析我国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存在的对物诉讼制度的明显痕迹,阐述对物诉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并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提出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对于解决目前我国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从国际立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法院因扣押船舶而取得实体管辖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为避免择地诉讼,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愈发严格。我国扣船管辖权行使中,存在实体管辖权理论基础薄弱、转化限制条件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应借鉴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完善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并引入实际联系原则对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的取得设定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6.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扩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从面临 是出:一、拍卖公告应根据船舶属性及作价大小作出规定,而不应局限于30日期限:二、对于债权登记,“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应限于《海诉法》第21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权所形成的海事债权,其他债权不属于债权登记范畴,三、对于确权诉讼应允许当事人就一审裁决不服提出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比“一锤定音”更显得公平和合理;四=对于拍卖价款的受偿,应分别情况考虑申请操摆拍卖人债权的受偿问题,在拍卖价款够清偿部分一般债权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情况下,申请扣押拍卖人的一般债权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所剩部分再由其他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  相似文献   

7.
论诉前扣船     
张波 《天津航海》2001,(4):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最高法院1994年7月6日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该法的实施为实施诉前扣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诉前扣船的意义、诉前扣船的实施,错误申请扣船及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突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8.
如何认定按份共有船舶抵押中的抵押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莹 《中国海事》2006,(9):43-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2007年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的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沉船、沉物的残骸影响船舶通航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引入强制保险及直接诉讼制度试图来解决残骸清除费用这一长期困扰着航运界的问题。本文从强制保险及直接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的出发.对它的影响和实施前景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0.
沉船、沉物的残骸影响船舶通航安全和生态海洋环境,《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引入强制保险及直接诉讼制度试图来解决残骸清除费用这一长期困扰着航运界的问题。本文从强制保险及直接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的出发,对它的影响和实施前景进行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11.
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作财产保全处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发展成为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对物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债权登记是我国海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在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相关债权人要进行债权登记,然后才能从拍卖得款或基金中受偿。如何进行操作,我国《海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13.
保险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琳  刘海军 《世界海运》2005,28(3):31-33
船舶作为高价财产,常被用作建造、买卖船舶贷款的担保抵押物。然而,抵押权人——银行经常面临由于船舶损坏、灭失或被法定拍卖而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风险,保险作为传统而实用的风险转移方法,将成为银行、船东保护双方利益的首选方式。  相似文献   

14.
在英国,船舶登记最早作为吨位税的法定记录形式而存在和发展起来。自12世纪以后,随着商业实力的不断增长,英国通过立法要求本国船舶必须登记,从而排除了他国船只在贸易航线上的航行权。此后几个世纪颁布的法令对船舶登记的具体要求、吨位丈量以及文件管理等方面予以了全面细化。1894年商船法打破了长久以来的登记限制,将船舶登记由贸易限制工具发展为一套综合的法律规范,是所有现代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模板和鼻祖。英国的立法变革表明,船舶登记已经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手段发展成为兼具监管和服务两大功能的激励措施。从法律视角来讲,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必须平衡所欲达到的公法效果和私法效果。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应当说,这一在诉讼法学上被称作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突破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法理论.  相似文献   

16.
许俊强 《世界海运》2005,28(4):37-3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担保的方式,但法律对以其他方式设定海事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以限制所有人处分船舶的方式设定海事担保充分、可靠、便捷,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7.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海事诉讼程序启动前,依法采取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从而有效地维护证据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的一项海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所确立的制度,突破了我国原有的只能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充分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需求.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贾倩 《天津航海》2012,(1):31-33,53
文章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对物诉讼的特点。针对我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大胆构想,以期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以及现行船舶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今年10月1日施行。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明确物的归属,安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船舶作为  相似文献   

20.
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