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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属性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它是自愿性的、协调一致的技术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可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因此它对于企业的约束性非常大.如果强制性标准制定得合理,实施得力,不仅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且对于保护消费者也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反之,不仅起不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本文就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及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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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交通事故中.因为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和消费纠纷屡见不鲜。当汽车已经撞得面目全非.安全气囊却未必能打开.“撞击角度不对”或“撞击力量不够”频频成为汽车厂商的“借口”。难道真的不存在汽车安全气囊设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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