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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购买海运货物保险时,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C1C)与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OCC)两种条款可供选择。实践中,人们经常将两者的主要险别一一对应,不加区分,而纠纷也经常由此而发。本文存概述两者的基础上二,先对它们进行了总体上的比较,然后分别指出了CIC平安险与ICC(C)险、CIC水渍险与ICC(B)险及CIC一切险与ICC(A)险存承保范嗣与除外责任等方面的异同点,以便于人们在投保时正确选择,防止错保或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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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因经济困境造成航程失利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全损,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的列明风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外来原因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以及海上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众说纷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合同纠纷,故笔者从人保总公司198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81年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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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条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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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要求,尤其是PICC一切险条款,其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海上保险市场的完善,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本文通过将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相比较,尤其是对两者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进行深入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现行的PICC一切险条款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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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研究国际海运规则,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制度,本文针对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的承保范围作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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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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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新增条款5.4.1.5.15入手,通过比较公约要求和目前我国烟花类货物水路运输相关立法、履约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案新增条款5.4.1.5.15的国内履约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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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车辆生产和消费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中车辆运输相关条款的修订必然给我国车辆海运带来新的影响。本文分析近几次《国际危规》中车辆运输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并提出最新版《国际危规》生效后集装箱船海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建议。1我国车辆产销及运输情况1.1我国车辆产销量和进出口贸易量增长迅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和居民收入的持续提高,我国车辆生产、消费和进出口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车辆进出口主要通过海运完成。近10年来,我国车辆进出口贸易量增长迅速,尤其是车辆进口量增长近6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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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修改思路,对《海运条例》中落后于海运业发展趋势的条款进行研究,认为《海运条例》在监管职责分工、政策衔接、安全监督管理等9个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从政策衔接、企业海事管理义务、反垄断等12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以使《海运条例》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我国国际海运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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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米兰法庭宣布一项决定,增加对货物保险政策中船级条款的解释。该问题最初是由一桩钢管的预期收件人提出的,该钢管在罗马尼亚的康斯坦萨装上Medtrader杂货船,前往意大利Chioggia,但该船在希腊Skyros岛沉没以后发生了货物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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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美国货物保险法律发展为主要视角,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不受益条款”的由来、发展及作用进行了阐述。考查了该条款与提单保险利益条款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司法实践及保险实务中产生的影响。从法理价值角度提出了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文章以英国ICC规定的“不受益条款”为蓝本,分析了其与代位求偿权的关系。最后阐述了中国法对“不受益条款”及相关问题的态度和贸易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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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澳大利亚航海教育立法的背景,阐述《1978年海运学院法》的主要内容并对主要条款进行评述,分析其对澳大利亚海运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作用以及我们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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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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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8)
“仓至仓条款”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即限定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款。除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外,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以“仓至仓条款”限定保险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货物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标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路、内河运输在内,直到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标明的目的地止。但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货船后60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除了将时间概念给予60天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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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十分强调诚实信用,最高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全过程,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所谓保证条款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作出的承诺.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中都有保证条款,保证有明示和默示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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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保险人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窘境:一方面,因事实不清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因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有可能无法实现追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并不能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之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致使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利为由,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人应当改进其使用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以督促被保险人积极行使其对承运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