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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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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洋 《航海》2007,(1):36-38
〖案情〗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谁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商船”)〖案情回放〗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NES LTD(以下简称“S公司”)出提单,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汉城银行指示,通知人为SANG ZOTRADING CO.。  相似文献   

3.
朱杰 《航海》2009,(2):34-36
[案情] 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铜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相似文献   

4.
吴学平 《航海》2008,(6):25-27
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相似文献   

5.
朱杰 《航海》2009,(3):34-36
[案情] 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相似文献   

6.
本案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案情简述如下: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19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 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  相似文献   

7.
徐国凤 《航海》2011,(6):34-35
〖案情〗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柯公司)被告:上海夏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古公司)2008年3月,原告与申柯公司签订海运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申柯公司委托原告办理海运进出口代理业务。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申柯公司共欠原告代垫的运费人民币274433元。  相似文献   

8.
韩潇  陈金海 《集装箱化》2008,19(7):30-32
1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9日,江苏A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传真托运书至DH公司,要求办理15m^3的毛纱线出运事宜。开航日期为2007年5月2日,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香港。托运书同时列明了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和唛头等事项。同日,上海B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接受DH公司订舱并传真进仓通知书至DH公司,  相似文献   

9.
国际集装箱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这里所指的是经我国外经贸部批准的可以从事国际集装箱代理业务的公司)是接受发货人(货主)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国际贸易货物的托运、门到门拖运、拆装箱、仓储、报关等业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其中包括来自班轮公司所支付的订舱佣金、报关费、仓储费、内陆拖运费和拆装箱费、保险佣金以及制单费等。  相似文献   

10.
汪洋 《航海》2006,(5):36-37
〖案情〗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金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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