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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港口经营人与各相关方对港口作业合同项下各主体法律地位的识别存在较大分歧,保税仓储企业与各相关方对保税仓储合同项下合同效力和仓储物拍卖、变卖等法律问题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的法律纠纷频发,成为制约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和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提升的瓶颈  相似文献   

2.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3.
梁晓燕  王中华 《中国港口》2005,(10):48-48,56
目前港口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在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方面,还没有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致使港口经营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思考。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  相似文献   

4.
本文根据现行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调整,结合港站经营人公约草案和我国港口作业合同,对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尚未通过的港口法、各港站经营人在调整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赔偿责任方面提供平衡点.  相似文献   

5.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2):44-45
1确定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过程和其他的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一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多式联运公约的核心问题。不过 ,在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有关的国内法律还不完备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既无任何规章可以制约 ,就只能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  相似文献   

6.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7.
港口竞争的加剧以及港口自身的发展需要使得厦门港必须找寻新的发展方向,国际中转业务将成为厦门港提高港口吞吐量的新的增长点。近几年厦门港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增长缓慢,主要有国际中转业务复杂,航运联盟导致的航线整合及厦门港开展国际拼箱业务较晚等客观原因。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将为厦门港发展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针对厦门港国际中转业务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厦门港可采取加强与大型班轮公司合作,吸引其开辟在厦门港的新航线;优化顶层设计,使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常态化;加速发展"国际中转,散进集出"新业务;开拓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举办港口推介会等策略加速发展厦门港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  相似文献   

8.
王媛媛 《集装箱化》2007,18(7):27-30
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正>上海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推进,有望从“量”到“质”,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推动港口发展新业态。近日,由上港集团主办、上港物流承办的上海港国际集拼中心业务推介会顺利召开。会上,上港物流分别与多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上海港国际集拼中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携手打造上海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  相似文献   

10.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2.
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13.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14.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7,29(3):21-24
探讨港口企业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实务性操作方案,简单论述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法理基础,重点探讨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与变通来设计合同条款,将法律上规定并不明确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内容体现于合同条款中,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合同基础和赔偿原则,从而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1):42-43
<正> 货物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即为货运事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外理赔偿事宜时,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由《海商法》进行调整;国  相似文献   

16.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18.
黄建设 《水运管理》2000,(12):20-23
近年来 ,我国在建立运输法律制度方面已逐渐完善 ,但是在港口方面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港口法》一直未能颁布实施。虽然交通部于1978年和 1979年分别颁发了《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试行 )》和《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作为我国处理港口经营人货损赔偿的依据。但是 ,这两个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 :(1)内容陈旧和不完善 ;(2 )没有对国内贸易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3)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额明显过低等等 ,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因此 ,存在着法律上的空隙或者不完善。同时 ,在港口法律的理论研究方…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20.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在国际上却没有得到统一,尤其是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本文将对国际上现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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