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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艳飞 《水运管理》2007,29(5):30-32,37
综合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内河运输业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风险,认为在我国制定有关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是必要的,提出在我国完善内河船舶的责任限制制度应仿照沿海船舶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建立内河船舶责任限制的规章制度等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4.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是为了统一船舶所有人对事故赔偿责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订的。1957年10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第十届海洋法大会,制订了《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但始终未能生效。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或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种法律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有别于  相似文献   

6.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是为了统一船舶所有人对事故赔偿责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订的。1957年10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第十届海洋法大会,制订了《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但始终未能生效。  相似文献   

7.
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享有责任限制的基金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限度内实现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社会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方面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及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8.
张昉 《世界海运》2009,32(5):68-6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独具特色的制度。该制度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效地保护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责任主体的利益,是海上灾难风险分摊的需求以及海上航运业发展的结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9.
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海事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项功能:  相似文献   

10.
《水运文献信息》2006,(4):26-2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针对某一次海事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依法限制其对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应赔偿的总额,并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避免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其它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后,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满足的部分归于消灭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杨俊敏 《中国水运》2004,2(4):103-10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本文力图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比较76公约和57公约矛盾之处,阐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下船东责任限制管辖权和安全问题,期望对我国船东在申请责任限制之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13.
王骏 《中国港口》2022,(12):52-55
船舶一旦发生油类泄漏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特别是靠泊港口的油污事故,更是对港口水域以及设施造成巨大损害。船东往往援引港口国法律或者海事国际公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规定,大幅度减少赔偿金额。本文分析近年发生在荷兰鹿特丹港的油污案件法院判例。  相似文献   

14.
限制水域是船舶会遇率较高的水域,也是事故多发水域。在对限制水域船舶避让的法律条款适用问题和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限制水域船舶会遇构成追越、对遇和交叉等态势下的避让责任的划分,特别讨论了限制水域端部的会遇船舶的避让责任问题。最后,对限制水域船舶避让行动提出了戒备、航行与避让、声号信号与通信、航行值班、操纵与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委托他人管理船舶不能免除船舶触碰时船东的赔偿责任。如果触碰船舶的所有人已经尽到责任,没有任何过错,而损害又确系第三人造成,可以免除触碰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的免赔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16.
王凯悦 《航海》2022,(2):15-17
<正>[提要]同一船舶碰撞事故中涉及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与该国际航线船舶相同的标准计算,无论该国际航线船舶是否实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实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案情]申请人: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相似文献   

17.
袁晨华 《水运管理》2007,29(8):3-26
为帮助海运从业人员(包括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深入了解并适应《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结合案例对ISM规则的具体规定展开分析,提出ISM规则对船舶所有人的5点主要影响:(1)提高对船舶所有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的认定标准;(2)ISM规则文件化和程序化的要求提高船舶操作的透明度;(3)单纯从证据的角度看,ISM规则加大索赔人的证据力度;(4)增加船舶所有人主张单位责任限制权利的难度;(5)增加船舶所有人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难度。  相似文献   

18.
曾依依 《水运管理》2009,31(3):30-32
为减小非对称信息给内河船舶保险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和内河船舶所有人、保险企业的行为特点,揭示内河船舶保险市场非对称信息的成因与形式,认为除外责任和等级费率不能完全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企业需从审核机制、产品设计、费率优惠入手加强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19.
刘昭青 《水运管理》2012,34(7):43-43
2012年4月16—20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法律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有关提高赔偿限额的修正案。该新限额经由默认程序预计将在该修正案通过之日的36个月后于2015年4月19生效。《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专门设定了向船舶所有人索赔的两种赔偿限额——人身伤亡索赔和财产索赔(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损害)。考  相似文献   

20.
钱旭 《航海》2012,(4):20-22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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