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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报放货的实务操作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或Express 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方。  相似文献   

2.
在期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这主要表现在承运人的认定、是否遵守租船人的签单指示、提单的格式等方面。本文不谈任何理论问题,而是从实践角度对期租合同下提单的签发进行讨论,希望得到各位同仁的认同。 期租合同条款对提单签发的要求 一般地,期租合同对提单的签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船长或船东应签发所呈交(ASPRESENTED)的提单。这是期租船租船人非常重要的商业自由。因为期租船租船人在以后的航次经营中需要根据货方的要求签发不同格式的提单,如不同抬头的提单、运费预付或到付提单、简式或班轮条款提单等。当然合同还会有另外的条款说明如果船东签发了所呈交的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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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意期租合同下提单的签发 一般地,期租合同对提单的签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船长或船东应签发所呈交(ASPRESENTED)的提单。这是期租船租船人非常重要的商业自由。因为期租船租  相似文献   

4.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5.
第三条:船东/注册地(O(?) 船东J 指用自己拥有或租进的船舶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并签发其本公司提单的货物承运人。投入运力和签发本公司提单是构成船东身份的整体条件,不能分割。分割开,仅投入运力而不签发证明其身份的提单,或能签发提单却没有投入运力,便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船东。实践中,坚持与真正的船东合作,有助于预防海事欺诈案例的发  相似文献   

6.
根据一些材料显示.涉及向船东代理的索赔,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代理在没有收回船东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本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就代理放货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归纳并相应作一简单评述。  相似文献   

7.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郭洪庆 《中国水运》2009,(10):40-40
“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所谓提单“电放”就是电报放货,即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托运人的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船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9.
1996年岁月,原告某外贸公司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托运2×40冷箱,内装保鲜荷兰豆,强度要求 1℃,装货港厦门,卸货港日本横滨。1996年3月7日,上述二货柜装上某运输公司所属的“XX”轮,某运输公司相应地签发了提单,提单签发后,某外贸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某运输公司装货港代理并致电目的港代理:已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及运费,请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放给日本收货人。1996年3月24日“XX”轮到达横滨,27日收货人提取货物,28日收货人发现货损并申请检验货物,根据日方检验报告,认定货损主要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  相似文献   

10.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2):38-39
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凭B公司的公司保函将货物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A和B两公司发生贸易纠纷。1个月后,A公司在国内起诉无船承运人C公司以及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E公司。C公司全额赔偿后,在国内起诉实际承运人D公司。  相似文献   

12.
李垒  初北平 《世界海运》2013,36(2):50-54
<正>[提要]本文涉及的案例为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卸货责任纠纷。船东Sea Metropolitan S.A.将Andra轮程租给租家,从美国运输冻鸡腿肉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收货人因部分货物受到污染而拒绝卸载受损部分的货物,导致船舶在圣彼得堡港滞留数月。收货人基于船舶不适航向船东索赔货物损坏的赔偿,船东向租家索  相似文献   

13.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14.
《水运文献信息》2004,(11):26-26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信用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贵船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   

15.
目前所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少是在有租船合同下执行海上货物运输任务的。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不同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和其地位也各有不同。文章探讨了几种不同情况下作为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如租家、船东、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6.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今年5月21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今年的第3号海事强制令.该强制令命令广州外轮代理公司、新加坡友明海运私人有限公司向编号为AE/HUANGPU-04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交付该提单项下的一万吨钢材.至此,在广州黄埔港堆存了一个多月的万吨钢材即被提走.  相似文献   

19.
袁斌 《中国船检》2003,(6):64-65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凭保函无单放货.这一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据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则达到50%.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的变通做法,但承运人如果在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往往难逃败诉之果.但是,一旦无单放货索赔发生承运人并非处于束手就擒的地步,仍有许多抗辩理由来获得胜诉,笔者总结以下五点:  相似文献   

20.
保函和清洁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保赔协会每年都要提醒其身为承运人的船东会员,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仅仅凭托运人的一纸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高度风险的。 托运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当然不会在上面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内容,承运人满心喜欢地拿到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时,托运人必须交出清洁提单。这“清洁”两字是问题的关键。 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期间的货物承担其质量和数量上的责任,因此承运人在装货前和装货过程中,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认真检查和验收托运人或卖方即将或正在交付的货物,校对内容,如果发现短缺,货箱破裂,残损,湿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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