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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传统上,救助费用的保险是由财产保险人和责任保险人共同承保的。其中财产保险人不保或者不赔的部分往往由责任保险人来承保,这个责任保险人就是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s)。随着全球经济和航运业的进一步发展,海难救助制度也不断地遇到新问题,如环境污染、费用担保等等。作为船东责任保险人的船东互保协会究竟在海难救助制度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传统海难救助中,船东互保协会遇到的难题 1.“No cure,No pay”原则 长期以来,在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上,各航运国家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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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海上人命救助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各国以及国际法对该义务的规定,详细阐述了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的不同学说及立法.笔者对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持绝对肯定态度,并由此提出了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建议,主张建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对不能从财产救助款项中获得报酬的人命救助者支付报酬或者补偿,以鼓励海上人命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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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除了会遭受实质的损失或损坏外,还会遭受其他非实质损失,一般是费用或者金钱的支出。海上保险人赔付的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单独海损下赔偿被保险人修理船舶的合理费用;二是因承保风险引起的救助费用;三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比例的共同海损费用支出,包括其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四是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费用。本文首先对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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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LOF2000劳合社救助标准格式合同的海难救助人为保障其救助报酬的实现,在中国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扣押被救货物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货物。对该担保的审查,由中国法院依据中国的程序法进行。虽然救助合同对救助报酬担保的形式存在特别约定,但中国法院的审查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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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均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该种救助到底应如何界定、各当事方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这种特殊的救助都有怎样的分类以及主管机关得否享受救助报酬请求权等问题无疑都成为实践及理论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判例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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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海难救助过程中,海难救助合同是否成立、有关机关是否有权请求报酬、救助报酬金额确定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等问题经常引起救助双方的纠纷,以善举为开端的救助却以闹剧收场,违背了救助的初衷。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以往发生的案例,尝试给出合适的方式方法来避免此类分歧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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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不当行为对救助报酬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海难救助中救助方不当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对救助方获得救助报酬的善意前提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救助方的不当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救助方的各种不当行为和过失行为对救助报酬的不同影响,并提出在救助方存在不当行为情形下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总体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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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救助遇难船舶和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际海事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船东的责任保险人,促进了国际救助公约和劳氏救助合同的不断完善,日益参与到救助活动之中,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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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体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2011年4月1日后还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海难救助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救助效果,但救助与被救助双方救助前后对救助报酬没有协商一致情况下,救助报酬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10项因素,但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一最高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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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的实现。分析了我国有关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有关救助公约和英、美、日等国家国内法,为其完善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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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2条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比照海难救助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指出在当前法律制度下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存在的理论冲突和实践困难,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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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为适应我国水运、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提高海上救助能力的实际需要,切实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在关键时刻起关键作用的专业救助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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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难救助和预防措施
海难救助作业有时可算作一种预防措施。只有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的海难救助作业才能算作预防措施。如果该作业有其他目的,如打捞船体和货物,发生的费用是不许按基金公约规定来索赔的。对未按救助报酬估价适用的标准算作预防措施活动的补偿估价,补偿限于成本,包括合理的利润成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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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海上船舶流量不断提高,险情事故时有发生,海上救助工作压力不断增大。为守好海上人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海上救助成效,服务国家战略,本文在岸基层面就救助指挥信息建设进行探讨,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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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作为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从事东海辖区内海上人命救助及以人命为直接目的的财产、海洋环境的救助,全力守好海上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值班待命机制,提高救助成效,笔者对东海救助局2008-2012年执行的海上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对救助力量部署提出一些自己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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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海业的飞速发展,船舶数量与日俱增,海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日益增多,危及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各国的专业救助船舶也因此不断发展壮大。文中结合大型专业救助船舶水上救助服务工作实际,探讨了大型救助船在救助准备工作、救助方式方法以及救助工作的注意事项,为更好地开展救助服务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