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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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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海事局燃油公约研讨组 《中国水运》2006,(6):20-21
分析《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特点、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赔偿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实施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约的发展前景,提出目前应关注和研究燃油污染责任赔偿相关的法律体系以及财务担保补偿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再寻求与国际公约接轨。[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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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于2008年11月21日起正式生效。为满足该公约中对于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船舶所有人安排的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及其保险人的资质至关重要。正如BIMCO在最近一篇关于燃油公约的文章中所强调的:“如果船舶所有人对如何及从何处获得必需的燃油公约证书事宜有任何疑问,应该向其保赔协会寻求指导。”为此,本刊特邀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部岳岩,对于船舶所有人及有关方对于申办该公约要求的证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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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订立背景和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对公约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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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借鉴《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探讨,以期使我国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立法趋于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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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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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分析《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指出我国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需明确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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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海事局为《燃油公约》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进入正常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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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即将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定背景,分析燃油、污染损害、连带责任、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证书、公约的效力等概念的界定及其要点,提出我国航运企业应熟知公约内容,密切关注船旗国接受该公约情况的动态,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前取得公约要求的证书和做好必要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