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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主要以我国的海事管辖制度核心部分之一——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管辖权问题为基础,阐述了我国民商事程序法引入实体管辖权及非实体管辖权的必要因素,系统的研究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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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依照一定的原则,从案件所涉及的联结因素出发,确定其中之一项或几项基点所联系或隶属的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之权限的程序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各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哪个海事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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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从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梳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更迭的历史沿革,并深入挖掘其后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对域外法院设置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客观评价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利弊因素,并据此提出当前历史条件下,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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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是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亦称审判权,是指一国法院有权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范围和依据。管辖权的实施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我国是当今世界的航运大国,海洋运输是沟通对外经济贸易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情况下,涉外海事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因此认真研究,不断有效行使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和国家主权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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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明确并扩大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以下分别对其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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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结论不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得这一行政救济制度丧失了对于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的纠正功能。在此背景下,需要结合海事调查实践,运用行政救济制度理论,并参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现行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与纠正机制、创设新的机制并保证其运行,以保障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海事调查的功效。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机制包括专家论证、科学运用证据和准听证,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纠正机制包括行政复核、信访处理和重新调查。这种机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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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中英两国海事调查的机构与调查制度,并在制度、人员、技术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同时,针对差距提出了改进我国海事调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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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从英国、加拿大、美国的海事调查制度的对比中得出三国海事调查制度的异同点,对我国海事调查制度建设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