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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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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一 《驾驶园》2005,(10):12-13
案情回放: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车载客由县城返回,张某与李某是邻居,张某欲买车票,但是李某碍于情面,让张某免票上了车.正当中巴正常行驶中,王某突然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方,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撞车事故.但是由于巨大的惯性力,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重重地撞在中巴车的铁扶手上,造成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
《汽车与安全》2018,(4):43-45
近年来,电动老年代步车在全国各地兴起,但这种车不具备上路资质,一些老年人驾驶上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阻碍了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发展。湖南北盛的董女士看到行人卷入车轮,立刻报警,并叫来邻居一起帮忙将肇事车抬开。但遗憾的是,由于伤势严重,被撞的老人李某无力回天。交警赶到现场后,及时将肇事驾驶员董某控制。经调查,7 0岁的董某驾驶这辆代步电动车沿永社公路向南往北行驶时,突然失控撞向路边的垃圾桶,随后撞上站在路边的李某。  相似文献   

3.
10月4日20时许,一辆白色面包车行驶到射击场路时,蹊跷的突然自己撞向路边一棵大槐树后,自己起火燃烧,面包车前部被撞得凹进去,卡在车里的司机无法动弹被瞬间燃起的大火活活烧死.  相似文献   

4.
《汽车与安全》2010,(12):47-47
陈某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遇中年男子李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陈某右胳膊与李某的左胳膊蹭在一起,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及踝骨挫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医生建议其出院后休假44天。事发后,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李某将陈某和陈某工作单位告上法庭。他表示,陈某系比萨饼店的职工,发生事故时他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留继续治疗及相关赔偿权利。  相似文献   

5.
读者心声     
李德勇 《驾驶园》2011,(6):74-75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应当如何确定事故责任?问:某日晚,张某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通过路口时,张某遇红灯没有停车,将正在路上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飞。张某下车查看,见行人倒在血泊中,伤势严重。张某想到自己属于酒后驾车,又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行人伤势严重,自己一定会赔偿很多。  相似文献   

6.
方园 《驾驶园》2011,(11):78-78
我于一个月前的晚上驾车出行时,适逢李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其未及时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致使我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已减速但还是撞上了公路边的石护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可因车受损而花去8000余元修理费用。当我要求李某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他虽未变换车灯,但并非必然产生交通事故,而我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紧急处理。请问:我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相似文献   

7.
心不在焉     
司机行驶时盯着路边一位时髦女郎,一走神,撞上了前面一辆车。他刚要下车道歉,对方却先来到他车门旁,说:“对不起,老兄,都怪那姑娘太靓丽了,害得我提不起速度。”  相似文献   

8.
某日,汽车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带挂车的大货车行驶时逢大雨,路面较滑,视线不良,他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行驶.当行驶至一个三叉路口,他脚带刹车减速通过时忽听车后传来"咣"的一声,他立即停车,下车一看,只见一辆黑色轿车撞在他的车尾部,轿车保险杠和前脸部分损坏.李某觉得此事故与自己无关.于是,驾车驶离现场.他哪里想到,对方随后就拨通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当交警赶到时只见现场已被破坏,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相似文献   

9.
《驾驶园》2014,(6)
<正>5月5日凌晨4时许,在安徽省六安市境内六舒三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货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没有发现前方停有车辆,一头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自己的车头翻入到别人的车箱里,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发当时,驾驶人郑某驾驶一辆大货沿六舒三路行驶,当行驶到该路四十铺附近时,车辆突然发生了故障,驾驶人郑某只好将车辆临时停在路边等待修理人员抢修,刚停  相似文献   

10.
某日,王某、陈某租乘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办事。行经某单位时,李某因有私事需要办理,遂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办事,王某、陈某坐在车上等候。此时,何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后面驶来,因疲劳驾驶及车速过快,大货车撞在出租车尾部,造成出租车报废、乘客王某、陈某当场身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大货车司机何某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法院审判。出租车司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出租车被毁的损失。乘客王某、陈某的亲属则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王某、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相似文献   

11.
2004年12月4日早晨6点左右,张某的朋友李某来借用他的面包车走亲戚,并且承诺吃了晌午饭就赶回来.想到两人不仅是朋友平常还常有来往,而且觉得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驾驶技术也还凑合,便将车钥匙递给了李某.谁知李某到了亲戚家落座后,不一时酒肉就摆上了桌,在他人"苦口婆心的劝导"下,李某只好喝了三瓶啤酒.由于凉酒在肚又急着赶回去还车,李某的感觉飘飘然起来,沿省道东红公路狂窜,在跨越双黄实线强行超车时,与被超车辆发生挂擦,致使对方桑塔纳的引擎盖和前面板被刮飞,面包车的尾侧撞瘪.沂水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查明真相,决定给李某行政拘留10天、张某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其两人共同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12.
李某因喝醉了酒,以50元的价格雇请张某代驾小车送其上班。途中,因驾驶货车的刘某违章行驶,导致两车相撞,使张某因受伤而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根据相关规定赔偿了张某的全部损失。鉴于事故在上班途中.且张某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张某曾要求李某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某不能享受来自侵权损害和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刘某已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李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3.
, 《驾驶园》2013,(9):91
一辆高速行驶的小型客车突然失控,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撞向路边的树木,幸亏刹车及时,只造成车辆轻微损坏,驾驶员没有受伤,这是7月6日发生在夏邑县韩桑线惊险的一幕。当日下午16时许,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突然失去控制,由路北驶向路南,伴随着一阵急促的刹车声撞向路边的大树。民警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的朋友王某将私家车交给路边一家修车铺进行二级维护.车辆保养后,修车铺老板周某在试车时不慎将一位行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事故负全责,应赔偿12万多元.但是,由于周某赔偿能力有限,伤者便将其和王某一同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修车铺不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无权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王某将车辆交给没有资质的修理厂维修,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在周某无赔偿能力时,由王某张赔偿责任.王某感到很冤枉,自己不是肇事者,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相似文献   

15.
《汽车与安全》2012,(2):35-35
2011年12月14日,广东东莞市公常路与莞樟路黄江镇政府路口发生一起四车连环相撞事故。据公安交警介绍:当时前面的车正停在路边等候信号灯,从后方驶来的公交车因制动失灵;中上路边的人行道并撞上了前面的一辆大货车,大货车被撞之后因惯性再次撞上前面的一辆小汽车,使小汽车被冲击力撞入前面一辆货柜车车尾,所幸整个事故没有人员伤亡。  相似文献   

16.
正准备结婚的尤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遇一丢弃的轮胎皮.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导致他当场死亡、他的朋友受伤。对于这个从天而降的“无主”祸害.尤某父母将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 一个星期天,我带着7岁女儿到郊区游玩,乘坐的是辆中巴车.因为我女儿身高不足1米,我没有给她买票,自己买了一张全票.中巴车在行驶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突然紧急刹车,我女儿头部一下子与前排座位的后背相碰撞,女儿的头部受伤较重.原本去游玩的兴致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情给冲淡了,我曾要求中巴车主赔偿一定损失,但车主不管,我只得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一共花了500多元的医费.事后,我再次找到车主要求赔偿,可车主却以小孩没买票为理由拒绝赔偿.请问,我女儿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可否要求车主赔偿?  相似文献   

18.
幽默     
一个青年骑摩托车准备行驶时,被后面一辆摩托车撞了一下,小青年手指着车牌子对那人吼道:“你看看我车牌号码,(00544)动动我试试。”那人指着自己的车牌子对他说:“试试就试试(44944)。” (范延庆)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2个月前,我将自己的小车交由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修理。修好后,在未通知我提车也没有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服务中心负责人即擅自驾车去参加宴会。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之遇行人避让不及,小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严重损坏。就6万余元的修理费用,我曾要求中心赔偿,但服务中心以我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服务中心赔偿。即双方互相“踢皮球”。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相似文献   

20.
江苏  马锦生 《汽车运用》2011,(10):34-34
案情简介:2011年4月12日,李某在某物资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途中发生车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4.5万元。李某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同年6月,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要求公司对自己兑现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再支付其工伤待遇,李某就等于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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