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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OMPAGNIE MARITIME D'AFFRETEMENT). 2000年6月29日,山东省东方贸易公司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被告达飞公司承担实际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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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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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单放货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下文将结合该条(一)、(二)款之规定阐述当托运人/银行持有提单时,是否可以依据提单提起无单放货诉讼,以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中的被告是否合格。 1.提单仍在托运人/银行手中 提单的转让和诉权的取得,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有两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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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日用玻璃制品公司诉称,在1998年10月10日与青岛保税区嘉德国际工贸中心(简称“嘉德工贸”)达成出口巴西玻璃器皿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付款。嘉德工贸要求原告将货交被告美国通用航空货运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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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应当看承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