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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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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3.
FOB术语的优点在于核算报价简单,工作量较小,不需要太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经验,但是FOB交易条件下,由买家租船订舱,对于买家来说,他们更信任关系密切合作多的货代而不是卖方,所以他们会指定他们自己合作的货代发货,货代因为被买家指定而为了更好的服务买家会对买家言听计从,包括放货,所以FOB条件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那就是——钱货两空.如何规避FOB术语下买方指定货代的风险?本文将着重进行这方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从提单的诞生看,提单上附有的权利仅是一种占有权;在转让过程中,提单上也没有附加所有权。在国际贸易和融资等环节也并不要求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状态,游离于提单的文义之外。提单本身仅是一种占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5.
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三种职能。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质量状况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很大差异而导致严重后果,因而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类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同的角色和身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在关系不明确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提单的签发、提单记载的内容、收取报酬的方式等方面来辨别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7.
在航海英语大证考试中,提单和租约是船员普遍认为最难懂的内容之一。提单和租约有类似的表达程式和体例结构,也有在特殊语境下词汇和句法结构的特性。虽然它们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本文从易读度以及词汇和句法角度出发,以COSCO B/L以及GENCON94为例,对二者的文体特征进行了量化对比分析,意在加深读者对其内容和文体的认识,为顺利阅读和翻译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8.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比研究其他国家的提单法,认为提单诉松能够充分地保护收货人或提单特有人的权益,有效地促进提单的转让;而采取提单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提单并入条款以及默示合同,并不能完全地替代提单诉权,不利于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虽然记名提单不能像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那样自由转让,但是在航运实务中记名提单的使用也较多。文章对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记名提单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由于记名提单法律冲突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层面有时交融在一起,又为确认海运提单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惑。究竟以何种法律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不但给当事人带来困惑,而且为法官审案造成极大不方便。我国海商法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海商法强制适用范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了我国海商法是否对进出我国港口货物签发的海运提单具有强制适用以及根据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外国法违反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给予确认的争论。为根本解决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提出我国海商法应规定其强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海商法》在诉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给我国司法实际带来一定的困难。文章通过对海事诉讼中的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的诉权进行探析,对我国海商事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判决。文中通过对记名提单的概念与作用、记名提单的条款、记名提单与中途停运权的天系、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下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来,因担保提货引起的纠纷,索赔金额巨大,且倍受航运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船东在交货时,采用凭担保交付货物的国际变通方式,目的是为解决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却急需用货的矛盾。但此行为,承运人往往是费力不讨好。若存在凭担保提货人转卖了货物却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承运人往往会成为索赔的直接对象,还要遭受被扣船的风险,还可能会成为诉讼中无辜的一方。本文拟对担保提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粗浅的分析,以求能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17.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相互勾结串通,在信用证运转的各个环节上疯狂地实施欺诈活动,给权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银行信誉.破坏交易秩序,危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制订出预防与打击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本文从加强公司法律、限剞使用或取消方便旗的船舶、印制难以伪造的提单及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8.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货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常常以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促使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产生了很多纠纷.在新的“规定”中对于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提单等单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新的解释,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规范.  相似文献   

20.
“鹿特丹规则”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是最新的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法律规定,涵盖了承运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责任期间等核心义务的修改;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的修改发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相关法律.将其与提单法律展开比较研究,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理论和国际物流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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