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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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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通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后,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海上保险合同作为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必然会与委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委付制度并非为海上保险所独有,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都存在着委付制度。  相似文献   

2.
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因经济困境造成航程失利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全损,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的列明风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外来原因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以及海上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众说纷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合同纠纷,故笔者从人保总公司198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81年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3.
朱敏健  屈翔 《水运管理》2009,31(5):30-33
分析《海商法》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条款对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规定,认为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海商法》下船舶和货物全损的认定,通过比较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英国法律实践,提出完善船舶和货物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明确海上保险推定全损概念的基础上,讨论了推定全损的界定、成立推定全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分析<海商法>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条款对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规定,认为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海商法>下船舶和货物全损的认定,通过比较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英国法律实践,提出完善船舶和货物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蒋溢峰 《世界海运》2001,24(6):35-36
对委付的概念、前提、客体、成立和效力进行了分析,提出委付概念应限于被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义务于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与否不是被保险人获得索赔全损权利的前提;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的要约,委付由保险人承诺而成立;委付客体应包括船舶、货物等;接受委付后,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超出其所做赔付的,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7.
卢杰 《珠江水运》2005,(8):34-36
本文通过对委付通知的论述来阐明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下委付的法律意义.具体分析了委付通知的概念,委付通知与推定全损的联系以及在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以及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而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作为保险业分担风险的主要方式及其发展的重要保障——再保险,已日益引起法律界和保险界的关注。众所周知,世界保险业的中心在英国,英国有关保险的法律体系最为完善。而我国保险业以及法律体制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完善相关法律环境,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英国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现以英国“Heath Lambert”一案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朱嵬 《中国水运》2007,7(1):263-264
依传统观点,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英美德法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认为是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10.
保险费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故而,交付保险费变成了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本文将就保险费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长久以来,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船舶、货物和人员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向有关利益的保险公司索赔,这已成为航运惯例,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周家郜有支持这种惯例的判决案例和相天法条。这种赎金一般属于财产险中船舶险范畴,而船舶险又分为一切险和全损险(或推定全损)两种。  相似文献   

13.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的三个单证的推广,不单纯是一个管理和技术问题,而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营口口岸借鉴上海“工试”的成果,根据自己港口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各种单证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单证备有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各方的法律行为,使三单的推广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这是营口口岸三单推广的一个显特点。  相似文献   

14.
船舶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界定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及登记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认为船舶国籍登记属于许可式登记,对船舶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登记是确认式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行为中负有形式审查的作为义务。只要申请材料齐备,内容一致就可予以登记,申请人承担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为了寻求统一的保赔保险的司法适用,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归纳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外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中国渔业互保委员会的保赔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赔保险等4个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并且结合相关法律和理论,发现既往的司法实践对保赔保险的法律适用存在各地没有统一性、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保赔保险的范围,调整其法律适用,为保赔保险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  相似文献   

16.
关于船舶联名保险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单一财产险说、单一责任险说、单一保证保险说及混合保险说。英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船舶联名保险认定为单一财产险,并将船舶联名保险合同视为合同束或可分割的合同,我国对此并不明确。结合域内外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明确船舶联名保险为单一财险并且合同具有可分割性,从风险转移及期待利益论证船舶联名保险的承保基础,引入“普遍保险利益”以协调船舶联名保险外部独立性和内部综合性存在的矛盾,以强制规范干预船舶联名保险投保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保险理赔的第一受益对象,并从司法功效上探究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律效益,这些是船舶联名保险在实务层面运用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17.
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建锋 《世界海运》2001,24(3):43-44
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其性质、立法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理论性的探讨,得出保险人在非保险责任赔付下仍然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王洪猛 《世界海运》1997,20(1):41-42
分析在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几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船舶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问题,并讨论了在船舶不足额保险情况下的空船共损问题。  相似文献   

19.
蔡鸿达 《水运管理》2011,33(12):9-10
上海正加紧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对于国际航运中心而言,优质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海事仲裁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仲裁不仅能带动其他海事法律业务的发展,如海事法律咨询、检验公估、海损理算、海上保险、保赔保险等,而且通过海事法院对海事仲裁的支持和监督,  相似文献   

20.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但是,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角度出发,着重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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