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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简称"73/78公约"附则Ⅵ)及我国相关的检验法规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相继生效,加大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本文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现状,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详细研究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公约"附则Ⅵ)和我国现行船舶检验有关法规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国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以及检验实践工作,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面的检验发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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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法规规范日趋完善和严格,与其相关的检验在检验机构的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公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介绍了船舶污染空气的主要来源,分析了实施防止空气污染相关检验的具体要求,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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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香港航线,应满足香港《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的要求,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本文结合香港规例、内河船检法规及中国海事局文件要求,按照新船与现有船舶进行区分,介绍了航行香港的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方面的检验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关键词: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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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了解和应用《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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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对于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界时除了《规例》规定的豁免期限船舶外,其它所有驶入香港海域的船舶都要符合《规例》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检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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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始,对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1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据与香港海事局有关部门协商,《规例》仅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主机单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
该项规定出台后,本刊接到不少船东企业及热心读者的电话和邮件,希望我们在最新一期《广东造船》中,对船舶空气污染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对此,本刊编辑部特开设了“问题答疑”栏目,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