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赋予第三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对于保险人能否以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第三者,我国保险法未加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在财产中,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则是毫无疑义,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当被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后所产生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只要是在承保范围内,第三者可以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完全有权向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要求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债的保全范畴,依英国法的规定属于债权转让。而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拥有直接的诉权。第三者行使代位权是有限制的,必须符合我国代位权的要件。为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利,建议制订相关的第三者代位诉责任保险人法。  相似文献   

3.
评析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个赔偿的契约,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致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但并不等于所有的承保风险造成的货损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海上风险的特征等诸多条件的制约.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货损,依据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享有选择赔偿责任人的权利.保险人不能因为承运人有责任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混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相似文献   

4.
评析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有无保险利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损害赔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利益决定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也不能从保险人哪儿获得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就保险利益和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后,认为保险引入保险利益原则其目的在于避免赌博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为了控制保险金额.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上所禁止的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应以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界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应当从利益为法律认可或承认时起为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家用轿车的正确投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莫要重复投保.因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理赔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就是说,即使您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了,也无法得到超过您车辆价值的赔偿.  相似文献   

6.
2002年《保险法》第65条是针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道德风险控制的具体规定,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43条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更正了一些原先自相矛盾的表述,但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责任、人身保险金分配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细化,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研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南 《交通与运输》2008,24(1):72-72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均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来承保海运货物保险。该条款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险别。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然而,一切险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容易引起争议。当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不明确而发生争执时,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释为仅指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及11种普通附加险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1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制度都是海商法中两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第30条规定:“本节(第二章第三节“船舶优先权”)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但事实上二者存在一些冲突。文中较详细的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关系,提出了对冲突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