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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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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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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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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现有海商海事制度产生诸多冲击,为降低船方风险和保障货方利益,从船货两方角度出发,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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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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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五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3,(10):78-80
中国出口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的利益,能否制定一部《中国提单法》来解决?本文抛砖引玉,进一步大量研究不可或缺。《鹿特丹规则》的若干规定使得一些中国出口商不安,特别是签订中国离岸货物价格的出口商。他们通常不负责租船订舱,而是由他们的买方租船订舱,即是由他们的买方派船来装货港接货。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他们向买方派来的船交付货物后,他们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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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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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阐述《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生效至今国际社会对该规则的反应,提出完善ISPS规则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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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安全调查规则》对我国海事调查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海事安全调查规则》(规则英文全称为“Code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F Marine Incident”,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08年5月在IMO第84次海安会上通过,并纳入《SOLAS公约》第Ⅺ章1部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新规则》的实施将对我国的海事调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分析了《新规则》制定背景、特点、对我国海事调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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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新增条款5.4.1.5.15入手,通过比较公约要求和目前我国烟花类货物水路运输相关立法、履约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案新增条款5.4.1.5.15的国内履约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