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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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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新超 《世界海运》1996,19(6):25-27
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并未转移给保险,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立请求权,船东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相似文献   

2.
李聪荣 《中国船检》2010,(2):92-94,122
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也不时耳闻航行于索马里海域的船舶被海盗劫持。船东出于保护船员人质安全,同时也为了船货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大笔赎金,而船东为向船上货物所有人摊回部分赎金,在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时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否则,船东有权滞留货物。这时,货主(被保险人)会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货运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并出具共损担保函,但是保险人对于海盗行为下的海盗赎金是否可列入共同海损分摊存在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该问题存在分歧,形成目前海上保险争论焦点之一,也是保险业界当前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相似文献   

3.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4.
刘潇 《水运管理》2010,32(4):42-44
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除了会遭受实质的损失或损坏外,还会遭受其他非实质损失,一般是费用或者金钱的支出。海上保险人赔付的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单独海损下赔偿被保险人修理船舶的合理费用;二是因承保风险引起的救助费用;三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比例的共同海损费用支出,包括其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四是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费用。本文首先对海  相似文献   

6.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后,区分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是船货等各利益方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着重介绍了各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分方法,以及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并举例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7.
《中国船检》2012,(8):I0010-I0010
关于船旗国是否应该保留船舶保险信息,全球的做法各不相同。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HughGriffiths表示.他在调研时发现.要想获得某艘船舶准确的保险信息非常困难。获得船舶的保险信息,一种方式是通过船旗国.但船旗国可能会拒绝透露与船舶保险相关的信息。某些船旗国甚至不需要保险方面的文件,当然他们也就可能不清楚所登记的船舶是否已经保险。  相似文献   

8.
船舶保险与船舶保赔保险索赔和理赔若干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船舶保赔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本文主要介绍二者在索赔和理赔制度与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区别。  相似文献   

9.
孟祥伟 《世界海运》1997,20(3):24-26
I.T.C.Hulls1995.11.1(本文乐95新条款)是伦敦保险人协会为适应法律上,商业上的变化,在修改83年条款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新的船舶定期险条款,在与83年条款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和探讨了新条款的船级条款,承保风险,被保险人克习职责的主体范围,共同海损,救助费用以及索赔通知等方面的新规定,分析的结果是:新条款在上述诸方面的条款缩小了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对被保  相似文献   

10.
给船舶上保险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今年年初,常州市地方海事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联手推出的“船舶遇险污染损害、清障打捞保险”险种,在江苏省却是首创。  相似文献   

11.
刘怡如 《中国海事》2006,(11):24-27
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12.
货物打捞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打捞行为的承担主体应是船舶所有人,打捞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货主。在非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均无义务必须打捞货物。在运输货物时,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应购买沉物打捞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打捞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可将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打捞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13.
挪威海上保险条款中的共同海损吸收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芳 《世界海运》2001,24(5):36-36
介绍了挪威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共同海损吸收条款的做法和特点,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合同中,船舶所有人也应当借鉴这种做法,要求保险人加入此条款,这有利于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关于船舶联名保险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单一财产险说、单一责任险说、单一保证保险说及混合保险说。英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船舶联名保险认定为单一财产险,并将船舶联名保险合同视为合同束或可分割的合同,我国对此并不明确。结合域内外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明确船舶联名保险为单一财险并且合同具有可分割性,从风险转移及期待利益论证船舶联名保险的承保基础,引入“普遍保险利益”以协调船舶联名保险外部独立性和内部综合性存在的矛盾,以强制规范干预船舶联名保险投保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保险理赔的第一受益对象,并从司法功效上探究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律效益,这些是船舶联名保险在实务层面运用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15.
《水运文献信息》2002,(10):26-26
情况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特殊的和非常的。例如,船舶搁浅后,为了使船舶脱浅,使用主机快倒、快顺车,主机因非正常使用而受损,这种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但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风浪,过度使用主机而使其受损,就不属于共同海损,应属航途中可能发生的正常情况。又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长命令驶入某港口暂避,暂避所耗用的额外燃料等费用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船方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共同海损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2,25(6):47-49
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航运界,提起共同海损问题,人们都不陌生.但是,对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共同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事故,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损失,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分摊,也有的说是指整个共同海损制度.可以说,上述说法都正确,但又不尽全面.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例如,人们有时说,某某船发生了共同海损(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事故本身而言,其中既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的物质,也包括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水上消防》2004,(2):46-47
海上运输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船舶在海上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发生损失时,国际上一般都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偿经济上的损失。世界上发达的航运国家,不论从事内河、沿海或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都要进行保险。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强制保险。不参加保险的船舶,几乎无法进行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18.
长久以来,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船舶、货物和人员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向有关利益的保险公司索赔,这已成为航运惯例,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周家郜有支持这种惯例的判决案例和相天法条。这种赎金一般属于财产险中船舶险范畴,而船舶险又分为一切险和全损险(或推定全损)两种。  相似文献   

19.
朱强 《中国水运》2001,(12):12-12
在船舶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经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拒赔的理由是否正确?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海事案来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20.
朱强 《水运管理》2002,(1):38-39
在船舶保险案 件 中,保险公司经 常以船舶不适航 为由拒赔。以船 舶不适航为由拒 赔的理由是否正 确?笔者拟通 过最近的一个 海事案例来予 以分析。 一、案情 1994年 11 月,国内自然 人A以B船所 有人的身份向 C保险公司投 保船舶定期保 险,适用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 船舶保险条款 (1/1/1986),期 限为一年。船 舶在保险期间 的某航次航行 途中,遭遇8级 风,浪从船后两 舷打入甲板,整 船沉没。该航次 船长因病未随船 出航,也没有临时 委派代理船长。A 认为该起海上事故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向C公司提出赔付要求。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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