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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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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鑫  刘刚 《世界海运》2010,33(6):60-61
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的分析,阐述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4点理由,说明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纳入可诉性范围对人和海事管理机构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宋明祥 《水运管理》2006,28(1):34-37
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及特征,说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且为行政确认行为,并从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政复议性分析,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该具有行政可诉性。  相似文献   

3.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4.
杨清武  王中和 《中国水运》2007,7(8):248-249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涉及事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备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强烈关注,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易引发争议的原因。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海事机构内部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6.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7.
试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问题,在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对法学的理解,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点、行政行为的法理分类和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提出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文章对当前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事故责任认定性质、原则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认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9.
海事责任的认定是我国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海损事故当事人对由于各自对事故的理解和判断的角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如果对海事机关就事故的认定不一致,可能会以诉讼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海事当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找到一个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的方法,在具体海事认定过程中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0.
从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入手,分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此进行了阐述,表明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复议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两个要件方面剖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畴,并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救济的角度分析了是否应该受理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2.
王冠 《中国海事》2023,(7):37-39
通过梳理海事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对其可诉与不可诉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基于行政法公平、正义原则,分析海事调查报告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影响,针对相关救济途径和手段缺失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助益实务。  相似文献   

1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在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行政行为概念的厘定和特征梳理切入,辨析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对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海事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得出该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通过分析可认定海事责任认定中的事故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实际影响,在诉讼和执法中作为证据运用,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现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关方面的阐述,针对现行做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从改进和完善现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集中精力做好行政责任的查处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6.
1999年7月31日16:00时,“B”船厂外包工程队工人鄢XX、李XX、姚XX三人在巴拿马籍“E”轮机舱底层#1辅机和#3辅机之间按工程拆卸海水管,因海水管上方有其他管系阻挡,故先对海水管上方其中一条带有阀门,由№23油柜通往#3辅机的燃油输送支管子进行拆卸。由于燃油输送支管的阀门与管子接口的法兰有四颗螺丝紧固,船厂工人违章使用割炬对法兰的四颗螺丝切割,使油管法兰与阀门法兰脱离,当割完最后一颗螺丝时,该管的柴油泄出瞬间被割炬火焰点燃,导致№23油柜中的16.77吨柴油全部流出燃烧,火势迅速扩大蔓延成灾。火灾造成3名外籍船员和2名船厂工…  相似文献   

17.
郭峰 《中国海事》2020,(4):27-29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罚,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目前对何时启动事故处罚流程缺少明确的界定,这一问题是由于不同法规文件对于海事调查的范围界定不统一导致的。通过法条对照、法律解释和效果评析等方法分析,在责任认定之后启动事故处罚,有利于明确启动时间,有利于优化管理成本,也有利于维护海事管理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对一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港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报告某市公安机关,要求对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安机关认为《刑法》第138条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而是否适用水上交事故难以定论。因此,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  相似文献   

19.
20.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规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政府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理解模糊,对涉嫌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移送问题认识不清,不知道如何移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损害了政府管理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一、水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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