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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通知》称:近年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人载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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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轻型载货汽车"大吨小标"问题精准施策,针对轻型载货汽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全面、具体的整治措施.为了在整治过程中准确的理解和把握《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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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 L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给予6个月的生产销售过度期,期满后应立即停产。2022年9月1日,《通知》正式实施,轻型货车自此进入到新蓝牌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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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各地车辆管理所查验员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两部联合发文的工作要求,实现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规范、严格查验,本文从"两部联合发文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轻型货车查验新要求""小微型载客汽车查验新要求""实施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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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通知》中,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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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去年底,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配置等提出明确要求。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小微型面包车数量已达1500多万辆,年均增加200多万辆。小微型面包车满负荷甚至超负荷使用现象突出,客货混装、超员等违法行为较多,"病车"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多发。2013年全国涉及小微型面包车一次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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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汽车》2020,(5)
正2020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 t)国Ⅵ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Ⅵ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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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6月19日起,济南市解除了多用途货车(皮卡)和悬挂新能源机动车号牌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城市道路限行。上述车辆无需再行办理车辆通行备案或许可,但应当遵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高峰时段交通流量管控等需要而依法制定的其他通行管理规定。需要了解多用途货车(皮卡)的界定,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5人(含驾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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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CWPB1-1999)规定达标车型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车辆范围 第一类轻型车,即: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驾驶员),且最大总质量≤2.5t的载客车辆。 2.申报执行的标准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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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研究与开发》2006,(10)
由于旧机动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将于年内出台。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将取消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行驶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但新标准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据悉,新标准对车辆排放要求将更加严格。据悉,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弱化对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非营运车辆只要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就可以上路。但新标准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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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 B38900—2020)中第6.8.1.2条款规定,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构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500 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 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 500 k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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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 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115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