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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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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研究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张丽敏 《中国水运》2010,334(7):18-19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时常遇到货到目的港而无人提货的现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承运人面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卸货权、留置权、追偿权、提存权等,但承运人很多时候却未能行使或未能正确行使。本文通过分析,并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承运人的若干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3.
胡道华 《中国水运》2007,7(4):245-24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4.
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定义和类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承担及承运人救济方式角度论述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1)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类型为收货人不明和收货人拒领2种;(2)阐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3)应将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结合适用,以保障承运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张小弟 《水运管理》2024,(2):15-17+38
近年来,在贸易往来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的现象频发,国内各海事法院关于该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梳理我国立法体系发现,我国法律对无人提货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和不足。为此,对涉及该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进行梳理,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无人提货现象的相关主体其权利义务加以明晰,将无人提货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界定,并建议将相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6.
王蕾 《航海》2011,(2):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以致承运人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此时,案件审理的关键即为该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谁承担,以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只有明确了费用的承担者及金额,才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正确判断,从而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7.
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经营中时有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的法律问题,困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文精选了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理入手进行剖析,为企业提供了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从而使企业可以做到端口前移,以法律规避贸易风险。  相似文献   

8.
林颖 《珠江水运》2007,(11):34-37
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9.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10.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李永生 《水运管理》1999,(12):24-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单制度。水路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起着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同时,水路货物运单亦是承、托、收及装、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制作货运记录、结算费用的货运单证和保存备查的原始凭证。水路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联)还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凭以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办理提货手续、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本文就运单在提货时能否由非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本人名义提货即运单转让问题进行探讨。一、现行水路货物运单的流传与提货根据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6水路货…  相似文献   

12.
刘冰 《水运管理》2006,28(1):27-29,33
以中国法为背景从合同义务来源分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通知义务的对象、形式,由通知产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以及通知与无人提货责任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3.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14.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4):8-10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相似文献   

16.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集装箱化》1999,(3):14-15,22
1893年.美国首开先河制定了世界第一部专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哈特法》。在它的带动下、其他国家相继效法,纷纷制定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从而导致了1924年《海牙规则》的问世。1936年.美国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法典第46类第1300条及以后诸条等),把《海牙规则》略加修改后并入为国内法。随着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发展、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和国际海运立法的频繁更新,  相似文献   

18.
张雯 《航海》2013,(3):16-17
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  相似文献   

19.
一、交通部新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沿革与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该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据此,交通部依据原《经济合同法》于199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为原《货规》),作为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事实证明,原《货规》在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中起过重要作用。 我国于 1999年 10月 1日…  相似文献   

20.
梁靖 《天津航海》2005,(2):34-36
在海牙规则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物承运人要负责照管货物,并可能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负责。本文主要关注在舱位共享协议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美国法院如何判断哪一方是承运人。并讨论关于集装箱货位租赁中有关承运人问题的司法判例会对承运人援引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责任限制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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