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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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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金康’94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条款,指出该条款因与以往的金康合同相比变化较大,且过多保护船方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并从承租人角度出发,对金康’94合同装卸时间条款的修改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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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杏儿 《沪东中华技术情报》2008,(3)
继欧洲船厂在造船合同中新增“升级条款”以来,最近亚洲部分有实力的造船企业也开始采用这种签约方式。据报道,韩国SLS造船厂最近在签订21艘新造船的建造合同时首次引入“升级条款”.此外,台湾国际造船(CSBC)在承接5艘新造船时也在合同中加入“升级条款”。据说,这些船厂与船东之间都有着长期合作的友好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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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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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期租实务作业,比较分析常见的租约范本中关于销约日调整标准条款的法律效力,指出其中部分租约范本关于销约日调整标准条款因在利益倾向上的偏颇、逻辑上的混乱而产生的实际问题,并从平衡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现有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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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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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锋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7,18(2):63-66
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本现在提单的通知条款中。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代理人所应承担的通知责任则应根据航运习惯,运输合同和代理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分别。视为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及在合同中的一项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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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的租期应是一段确定的时段,但航运实践中的租期却很难精确计算。这其中有租期条款本身措辞的问题,也有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影响。在本文中,作者通过对The Kriti Akti一案的案情和判决的研究,阐述期租合同下租期计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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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所以当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很好地衔接时,容易导致装卸费用的双重支付或买卖双方在谁负担装卸费用问题上产生争议。只有将国际贸易术语与装卸费用条款很好地衔接,才能减少贸易和航运中的纠纷,使国际贸易以及海上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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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船舶派遣条款、延长交船期间条款以及卖方仓储费用计算条款,指出不同的措辞以及不同的法律适用都会对这些条款本身的性质以及卖方最终是否可以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产生一定影响,认为应在签订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客观情况以及对市场的准确估计,合理地制订延长交船及仓储费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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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9):37-43
船体污损条款是2015年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NYPE)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因执行船舶承租人的指示超期停留于某区域导致船体污损产生的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等问题进行规定,体现目前租船实务的需求,有着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建议对承租人的指示合法与否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情形详细约定船体污损清除费用承担主体。在承租人合法指示下,船体污损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反之,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综合考虑船壳油漆、持续防污能力、航区与航行期间的气候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停留时间与计算方式。在未约定时间计算方式的情形下,时间的计算应当以一个航次的停留时间为准,更具有科学依据与合理性,有利于实现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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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实施合理绕航行为后,未必象在英国法下那样绝对丧失摇引合同免责条款的权利,也未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援引免责条款,而应视其举证情况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信法酌情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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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货条款是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从合同的角度控制海上原油运输的损益。租船人运用该条款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即独立检验人及其严格的检验报告。另外,租船人扣减的运费并非货差担保,而是基于合同的严格解释,是一种永久性的扣减。剩货条款与运输短量条款有着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保护租船人的条款,然而在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风险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应注意两者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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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的租期应是一个确定的时段,但航运实践中的租期却很难精确计算。这其中有租期条款本身措辞的问题,也有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影响。通过对TheKritiAkti一案的案情和判决的研究,阐述期租合同下租期计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