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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国内的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拟定简单随意且相互矛盾。容易引起当事人在理解上的分歧。除了文字解释外,应更多适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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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实施合理绕航行为后,未必象在英国法下那样绝对丧失摇引合同免责条款的权利,也未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援引免责条款,而应视其举证情况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信法酌情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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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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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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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租船合同是关于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重要合同,然而这又是一个没有制定国际公约的领域,都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订立合同。但由于其很强的涉外性,各国法律对该合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也会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仲裁产生冲突,故而对涉外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法理、格式条款、国际习惯以及法律冲突进行探究,对租船实务不无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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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首要条款本质上讲是法律适用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在提单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因此首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互相独立、互为补充,但首要条款的效力在认定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文旨在分析首要条款的性质的基础上对影响其效力的诸因素进行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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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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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关于解决共存诉讼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承认或禁止侵权诉讼;其二是对第三方进行合同诉讼;其三是受合同免责条款限制的侵权诉讼。就第一种解决共存诉讼的方法而言,大陆法系的比利时认为受雇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独立合同的转包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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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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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依据和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仲裁条款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签署。其效力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此加以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内容从各国仲裁立法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除强调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外,一般不作明确规定,但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如英国、美国、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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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通常由承运人预先制作,有相对固定的格式。通常提单有正反两面,正面记载本航次的基本事项,背面记载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背面条款常常是印就的,因此承运人签发提单对,主要填写提单正面的有关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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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协议是堆场经营人与船公司为明确双方对集装箱的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对堆场协议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堆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多样,且随意性较强。实践中,堆场协议文本通常由船公司提供,其中往往包含船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预先拟定的对己有利的格式条款,不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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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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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8)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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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已成为船员劳务输出大国,作为弱势群体.船员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选择海事仲裁解决船员劳务纠纷,由业内专家审理案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够快速、经济地处理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海事仲裁是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即在船员劳务合同中应订立海事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