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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一晃已整整10年。10年来,它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杈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实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总的来说,由于该法的制定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实施10年的实践表明,该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先进性,以及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的评价。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  相似文献   

3.
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巨乐 《世界海运》2012,35(7):49-51
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保证集装箱适载的责任期间如何确定?承运人自身在将集装箱交给托运人前的预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集装箱进行的适载检验能否证明承运人已尽了谨慎的义务,从而免除其在航行过程中因集装箱质量问题而导致货损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6,(11):47-48
<正>[提要]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也未记载运费数额,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普遍现象,故承托双方的订舱确认单、结算的往来邮件对运费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情]2013年10月,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6.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7.
《世界海运》2017,(3):54-56
<正>[提要]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8.
《世界海运》2016,(8):47-48
<正>[提要]合同当事人约定,托运人收到案外人给付的运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承运人付清海运费。该约定为附期限的付款方式,但该付款方式对案外人向托运人的付款时间、数额等均约定不明,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承运人可以随时要求托运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托运人也可以随时履行。  相似文献   

9.
《世界海运》2016,(9):44-45
<正>[提要]如果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仅系承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提单持有人的同意,该提单就不能直接体现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有将其间产生的纠纷依此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则不能把它视为是就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约定,而应视为双方对此并未形成合意,因此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案情]原告:A公司。原告:B公司。被告:C轮船公司。被告:D代理有限公司。被告:F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C轮船公司于答辩期间  相似文献   

10.
《世界海运》2017,(4):50-56
电放提单下未持有过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对承运人享有诉权。冷藏集装箱货物装箱前状况不良的举证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否则视为货物在装箱时状况完好。冷藏集装箱货物交付收货人后在开箱时发现损失,承运人对其已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负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以收货人未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驳回货损索赔。对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实际承运人不能以集装箱故障系货物包装不良为由免责,在未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时,对货损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世界海运》2016,(12):45-48
<正>[提要]1.为承运人提供堆存服务的人,即使所提供的服务中包括运输服务,其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是承运人的受雇人。其与货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赔偿货方货物损失的义务。2.海运承运人之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疏忽,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明知而轻率,更不能被认定为是海运承运人的明知而轻率。即使是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明知而轻率,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  相似文献   

12.
<正>[提要]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保险事故后,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于保险赔偿金的金额),雇主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后,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  相似文献   

13.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4.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15.
《世界海运》2016,(10):45-48
<正>[提要]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款后,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取得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对方可依法行使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对抗保险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是否短量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1-1号批复中第2项关于对散  相似文献   

16.
《世界海运》2016,(6):42-43
<正>[提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系承运人单方制定长期使用的格式条款,提单背面管辖条款对收货人是否有约束力应视案情而定。[案情]原告A公司向法院诉称:2013年12月22日,A公司从英国采购了冲压成套设备,委托B航运有限公司分5批运回中国,2014年7月9日起货物陆续抵达辽宁鲅鱼圈港,由于国外检验证书迟发,导致通关手续办理迟延的原因,A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  相似文献   

17.
王龙 《世界海运》2013,(11):46-47
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办理公证认证,法院能否予以采信?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确认在我国领域外形成证据真实性的最有力依据,除对方当事人确认以外,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提供证据一方办理境外公正认证手续,否则法院难以准确判断其真实性。拒不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18.
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5,(3):49-51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特殊制度。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按法定方式行使相关权利,则人民法院对于某些权利将不再予以保护。正因如此,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所适用的权利范围、时效期间和起算点如何认定和计算,一直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20.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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