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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交货记录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又称小提单或提货单,但实际应用中交货记录、提货单所起的作用和对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不尽相同。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进口业务中的主要单证,对承运人来说,交货记录业经签发即表明已同意交货,尽管事实上并没有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2.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具有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的交付货物的请求权。英国是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海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发达的国家,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在Sze Hai Tong Bank, Ltd. V.Rambler Cycle Company, 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Rambler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1954年有客户向其购买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将货物装运于由Glen轮船公司所属的Glengarry轮上,付清运费后,Glen轮船公司向其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通知方为Southern贸易公司。  相似文献   

4.
陈秀芸 《世界海运》2013,36(9):42-46
对于FOB价格条件下的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签发提单请求权,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漏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亟待填补。通过分析比较FOB价格条件下两种托运人要求提单签发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我国海商法体系和《鹿特丹规则》对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对比,认为交货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请求权相对于缔约托运人而言并不具有优先性,主张我国海商法应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提单签发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就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履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获得价款,买方支付价款、取得货物所有权。这样,双方完成了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过程。 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几乎都要付诸于运输,更多的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来完成交易。这样,作为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基本原则,承运人在交货之前,如果没有收到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则承运人有权利且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于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由此,我们是否会产生疑问,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对…  相似文献   

6.
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案由顺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电器的4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公司)由顺德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该批出口电器由货代公司出具全程货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  相似文献   

7.
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吴荣毅 《航海技术》2007,(B03):42-43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问题公约》,即是《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进行装载、堆放、处理、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所承运的货物。这亦是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上述七个环节的“谨慎而适当”地工作,很多书籍中已有论述。在此,就承运人如何按照提单交货方面提出一点浅见,还望各位指教。  相似文献   

9.
陈英 《世界海运》2003,26(4):33-34
我国《海商法》提单运输部分吸收了三大国际公约成熟合理的内容,反映了现代海运规则,但是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海商法》需要改进的问题,如电子提单问题、迟延交货责任问题等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此,应以修改《海商法》为契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现行商业模式下电子提单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实现,并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1.
随着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买家结汇后拿到的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按照正常的流转程序,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掌握在无船承运人的手中,应由无船承运人凭海运提单提货后再将货物交给买家,操作中为方便也常常使用电放。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货物就要受到无船承运人的制约。文章仅就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中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3.
石丹  何丽新 《世界海运》2009,32(12):60-63
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的涉台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GF船务公司来信 我公司是一家航运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天津港运到香港,然后由H航运公司从香港运抵卸货港。提单上显示承运人为H航运公司。H航运公司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货。货主在起诉时,认为我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问:什么是实际承运人?在本案中我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牟献杰 《集装箱化》1997,(4):24-25,2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6.
依据国际上有关提单的法律、判例和著述,本文对影响海运提单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探讨。这些相关因素有外在因素、中介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本身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中介因素是指由于提单的使用而将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联结起来的因素;内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此外,本文还涉及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有关损害赔偿的债权人减轻损失的义务、间接损失和共同过失等内容。笔者写作的目的在于如何尽量减少船货双方因货损纠纷带来的损失,以促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更大发展。  相似文献   

17.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18.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张慧敏 《中国水运》2006,4(5):188-189
本文从海商法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入手,对该定义两种托运人在实际中存在的签发提单、支付运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于交货托运人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传统的海运提单不能适应其需要,因此现代通信技术与海运提单结合,产生了电子提单。本文阐述了是单的概念,流转过程以及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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