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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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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3.
交通运输部目前发出公告,决定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以及延期、变更等业务,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公告明确,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并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或机构应依法依规,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及日寸、勾通衔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华 《中国船检》2008,(5):58-64
长久以来,由于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混淆而产生的职能之争不绝于耳。虽然,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理上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区别开来,但也无可否认,在经营层面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这使两者始终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市场环境中。  相似文献   

5.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7.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8.
11月16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启动仪式在京举行.首批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今后,无船承运人在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上多了一个新选项,而之前只能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这一制度的推出是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监会落实"三个服务",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9.
论无船承运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谁是无船承运人 1、“无船承运人”,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或者就国际海运业务实践或一般国际海运业务常识来说,是指不经营船舶而从事国际海运的承运人或公共承运人。在现代国际海运中,海上承运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船承运人,二是无船承运人,所谓“有船、无船”可以指是否拥有(owning)船舶,或是范围更大一些,可以指是否经营(operating)船舶,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所以“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船舶的“国际海上公共承运人”,英文名称为Non Ves-  相似文献   

10.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事》2014,(5):79-79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2.
海事资讯     
<正>政策与法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自今年11月1日起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于日前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13.
姜琦 《珠江水运》2004,(5):33-35
据交通部公布,2002年8月5日之前,在中国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中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仅有100多家,然而,截至2004年1月20日,该项数字已经达到1245家之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船承运人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人们对此两者的区分存在误区.笔者拟就两者的概念、关系、法律地位、成立条件、运输单据、费用计收分别加以论述,权且当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4.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15.
张晓  王淑敏 《世界海运》2011,34(8):32-34,37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启动,是中国无船承运行业责任担保方式的重大变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对其承担的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实施必然性进行深层次剖析,并对该规定的一些条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交通与物流     
《中国海事》2008,(12):73-73
无船承运经营人2009年1月起可定期存款交存保证金 交通运输部近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可以定期存款方式(一年或两年)交存保证金。这一政策将增加保证金存款计息收入,有效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  相似文献   

17.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8.
为加强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落实各项法规和制度,逐步消除市场违规行为,通过分析我国无船承运业管理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认为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海运业中非常普遍,无船承运人是我国国际海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只有营造良好的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才能促进无船承运业健康发展,并提出规范新时期无船承运市场监管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陕速发展,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际的2001年6月8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应运而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无船承运业务,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05年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这是我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相似文献   

20.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务伴随着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开展而得到发展,货运代理无疑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无船承运人就是从传统的货运代理业中孕育而生,且逐渐登上海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的舞台。几十年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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