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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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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2.
伍崇芳  郭志宇 《集装箱化》2002,(10):34-35,30
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正确理解无船承运人概念,需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5.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6.
吴琼 《中国海事》2006,(3):31-34
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概念和特征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英文全称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我国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在立法中正式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其中对NVOCC所作的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7.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8.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乔发 《中国海事》2006,(10):30-33
“无船承运人”,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中,可以说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概念是美国法律的产物。1961年美国的联邦海事委员会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的General Order4中规定:不营运船舶而作为海洋公共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费率表、作广告宣传进行集货、安排海上承运人,自  相似文献   

9.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10.
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华 《中国船检》2008,(5):58-64
长久以来,由于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混淆而产生的职能之争不绝于耳。虽然,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理上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区别开来,但也无可否认,在经营层面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这使两者始终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市场环境中。  相似文献   

11.
6月8日,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ASA)迎来10岁生日.作为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行业的民间组织,CASA成立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到目前为止,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达1948家,取得无船承运人的企业达3720家.  相似文献   

12.
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及其新的涵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磊 《水运管理》2002,(8):20-21,36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无船承运人这个概念,在其第7条第2款中解释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运输单证,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陕速发展,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际的2001年6月8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应运而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无船承运业务,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05年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这是我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相似文献   

14.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15.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   

16.
周迎 《中国港口》2004,(2):37-38
<正> 一、定义 无船承运人,是指经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后,准予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运输,而本身并不拥有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他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际的2001年6月8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应运而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无船承运业务,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05年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这是我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件大事.  相似文献   

18.
在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的出运中,签约方将其与船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转让服务合同是指签约方将自己在服务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转卖给其他人。转让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方难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箱量,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转让服务合同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也一直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之一。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来说,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防止被卷入签约方转让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之中,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货主转让服务合同的现象,笔者现就如何对无船承运人转让合同采取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根据美国法律,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是介于发货人  相似文献   

19.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20.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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