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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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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2.
李慧 《世界海运》2023,(11):37-42
干货集装箱的液袋运输,即在干货集装箱内采用覆膜方式包装,并将液体货物导入集装箱,属托运人突破集装箱固有用途的使用行为,较之以往的运输方式存在更高的泄漏风险。当集装箱内固有铁钉造成液体泄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托运人对液袋包装方式未尽告知义务,不应对承运人课以高于普通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行使更换集装箱的选择权,应视为其接受承运人交付集装箱的行为;托运人的委托人自行铅封装运货物,承运人不需对集装箱的内部问题负责;若托运人本身为货运公司,明知案涉运输包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钟秋 《海运情报》2004,(8):23-29,11
海上拼箱货运输的经营较复杂,是各无船承运人(NVOCC)的专门业务。往北美、欧洲的拼箱货物量已达到顶点,今后海上拼箱货的主要市场肯定会转向亚洲,业者必将开展激烈的竞争。本文介绍以日本为据点的16家主要无船承运人所开展的海上拼箱货运输的现状与今后的战略等。  相似文献   

4.
《珠江水运》2013,(18):61-61
当前,世界海运市场已由整体繁荣期进入新一轮漫长调整期,我国海运需求也将从高速增长转向稳定增长。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总经济师贾大山认为,发展环境变化要求必须调整海运发展模式,否则中国将沦为以沿海运输为主要支撑的海运大国。  相似文献   

5.
倪斌锋  唐浩俊 《集装箱化》2001,(8):16-18,31
2000年对集装箱班轮承运人来讲是个好年景,各主干线货量上升、运价恢复,承运人经营利润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好景不长,由于受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和运力持续增长的影响,2001年上半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总体情况并不十分理想,年初市场货量与去年"淡季不淡"的火爆状况相比有相当差距,而年中主干线的运价恢复预期也未成功实现.  相似文献   

6.
蔡瑛 《中国水运》2006,6(1):157-159
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甚至从业人员也不清楚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本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明晰无船承运人与货代、海运承运人的关系,从而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7.
张颖 《中国河运》2008,(3):50-51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因此,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文章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及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智祥 《集装箱化》2002,(11):19-2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地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相似文献   

9.
朱墨 《水运管理》2008,30(12):31-34
为使航运经营人能更清楚地认识中国和安哥拉的航运现状和趋势,分析这个新兴市场的发展机遇与策略,从近几年两国之间的贸易增长出发,分析中安航运的发展基础、发展障碍及市场参与者,指出中安航线货源充足且极具发展潜力,以租船运输项目货物和石油运输为主,但航线不成熟使得参与的航运经营人还不多,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就目前中安航线上以租船运输为主的航运发展策略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正>一、港口作业服务市场的形成与行为主体 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港口与经济发展》一书介绍,美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总货运成本的40~60%;对于中等运距的班轮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货运总成本的三分之二。可见在水路运输生产运程中,港口服务环节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按照目前的运输市场体系,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对市场进行分类,无论如何进一步的细分化,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也不存在。这是因为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中供给方作为行为主体的资格没有确立。 1992年交通部《国营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明确港口不再是承运人。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明确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新“两规”沿用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从事货物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业务的港埠企业为港口经营人。港口不再是承运人,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港口经营人。港航之间的关系从承运人内部关系转为平等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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