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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赔偿限制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保护船舶主体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无人船的发展,传统船员被新的法律主体“岸基操控人员”取代,新主体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目前还面临立法空白。通过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与趋势,为满足无人船商业化需要,明确岸基操控人员仍履行船员核心工作并承担相关海上风险,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同时,根据经营模式将岸基操控人员分为“受雇型岸基操控人员”和“独立型岸基操控人员”分别讨论其具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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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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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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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海商法>颁布以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问题就一直为学者所关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东,承租人等海事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而船舶优先权是为了保证某些特定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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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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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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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商法领域内独有的制度。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并探讨确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结构的影响。同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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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内河运输业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风险,认为在我国制定有关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是必要的,提出在我国完善内河船舶的责任限制制度应仿照沿海船舶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建立内河船舶责任限制的规章制度等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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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事诉讼程序法》设立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还有若干不完善之处。本文以一起近年来较大的船舶碰撞导致的海洋污染事故为例,分析了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中适用该制度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探寻这些问题发生的法律层面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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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这是完善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首先要解决还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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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本文力图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比较76公约和57公约矛盾之处,阐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下船东责任限制管辖权和安全问题,期望对我国船东在申请责任限制之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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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享有责任限制的基金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限度内实现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社会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方面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及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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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海上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的限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但是,为了避免责任人权利的滥用,规范责任人必要的海上行为,又不得不对这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行反限制,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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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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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之一,其历史悠久,在国际范围内影响深远。各个航运国家都参加了各个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在国内法中有关章节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但是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基本是移植了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且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本文总结了一些当前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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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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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