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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之一,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特征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出台时,应是考虑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的最佳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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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航执法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水域环境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水上巡航,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及时搜集有关航行安全信息,掌握水上通航环境,监督船舶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情况,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实现对管辖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的有效监控。加强现场通航安全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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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务监督海事调查处理的职责从侧重于民事纠纷的裁决转变为为改善海上交通安全服务。其重点是对发生的船舶海上交通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综合分析,判明责任,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以促进海上交通安全,而不是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但在现阶段,港务监督仍要注重海事调解工作。 一、港务监督海事调解的意义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海事纠纷的四种途径。港务监督调解海事纠纷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实践证明,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海事纠纷是通过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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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2002,(10):30-32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中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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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诸多条款对各海事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海事治理多元协同格局逐步形成。从海事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特征出发,在解读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海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完善海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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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海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对象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定义与责任的梳理辨析,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人,以期为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针对船舶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时的对象选择提供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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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至今日,大部分海事执法人员仍在观望,不知如何有效开展这一工作.从分析渔业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涵入手,厘清海事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通过借鉴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做好渔业船舶海上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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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船舶经大鹏湾深圳水域(平洲岛以东、以北水域)进出深圳港东部各港区的通航秩序管理,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等规定,深圳海事局对大鹏湾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并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2021年第7号通告《深圳海事局关于对大鹏湾深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根据该通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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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海事机构具有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3条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与《海安法》配套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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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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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自198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际海事新条约的出台以及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目前《海安法》已不能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海洋权益维护的新需要以及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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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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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海事系统的专用经费。我国的船舶港务费从1954年起开始征收,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这50多年当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也几经修改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船舶港务费是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向在征收机构管辖水域内的进出港口的、从事国内国际航线运输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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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角度,根据当前海事部门应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现状,分析海上交通事故隐患的内涵,并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海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思考,为实现隐患治理与海事监管相融合,推进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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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调查体制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这里明确赋予了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职责。交通部在《海安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具体规范了海事调查处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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