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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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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港口》2002,(2):43-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有关内容已征得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3.
《中国港口》2002,(3):45-47
第八章 装卸费 第三十三条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相似文献   

4.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相似文献   

5.
第三章 拖轮费 第十五条 使用港方拖轮时,根据“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相似文献   

6.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均按表5的规定计收费用。  相似文献   

7.
第二十二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A、B、C、D)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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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港口》2001,(10):49
本刊讯 据悉近日,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文通知,决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对外贸港口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2月2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12.
<正>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船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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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更加直观了解国外港口的拖船收费情况,附上千叶港、新加坡港、鹿特丹港正在实施的港口收费规则中的拖船费部分一、日本千叶港口收费标准拖船服务费1.拖船服务费自2005年7月20日起生效。(1)基本费率千叶港拖船服务白班作业时间为8点至17点,拖船服务费基本费率见表1。  相似文献   

15.
《中国海事》2007,(7):2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经第6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颁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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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国海事》2006,(4):15-17
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李盛霖签发2006年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该规则自6月1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丁倩 《中国港口》2008,(3):51-52,47
<正>一、提高了规则的法律效力原规则为交通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为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现将其提升为部令规章,为此,将原规则的名称由《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二、调整了规则的结构框架  相似文献   

20.
《中国港口》2002,(12):13-13
<正> 鉴于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已全部下放地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内贸港口收费,交通部于10月12日以交水发[2002]473号文下发“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的内贸港口收费,均按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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