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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22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通知》已明确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监管,自2010年2月1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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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其中规定50mL以下摩托车每年保费为120元,50~250 mL摩托车每年保费为180元,250mL以上及边三轮摩托车每年保费为400元。摩托车投保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将禁止无“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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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摩托车交强险服务水平。重庆保监局向全市40个区县的摩托车车主推荐了一批“首选机构”,以发挥服务方面的优势。重庆保监局把全市行政区域分为主城区、近郊区县、万州片区、涪陵片区、黔江片区等5个片区。每个片区都推荐有“首选”保险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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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上个月,温某醉酒驾车将钟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温某支付。温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钟某妻子以温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温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读者沈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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